时间:2022-12-08 23:20:19来源:法律常识
众所周知辩护律师只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才能看到卷宗,而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只有通过会见当事人或向公安机关咨询的方式了解案情。
当事人虽然是案件的亲历者,但在案件证据的掌握方面,往往讯息也非常有限。所以按照刑事辩护的规定动作,辩护人一般先会见当事人,然后再向公安机关咨询了解案情,以验证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以进一步发现案件存在的争议点和辩点。
在笔者所办理的部分案件中,正是因为与公安机关有正面良好的沟通交流,才提前找到辩点进而为当事人争取无罪辩护打下基础。比如在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中,笔者在侦查阶段了解到公安机关之所以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是由于法条的错误解读导致,于是笔者便在接下来的辩护中重点针对法条进行解释,后达到案件无罪不起诉辩护效果。又如笔者办理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中,在侦查阶段了解到公安机关对案件证据的整体分析判断摇摆不定,于是辩护人便重点针对证据不足方面加强火候论证,后争取到检察院不批捕的辩护效果。
由于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最重要的工作是争取取保候审或不批捕,而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又必须建立在事实证据层面,这样被采纳的概率才比较高,因此可以说,在侦查阶段,掌握信息是辩护工作的重点。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感受到辩护律师在与公安机关打交道时,往往容易遭到阻碍,比如公安机关通常只会告知罪名、羁押信息,对于主要案情则会以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为由拒绝告知。
对此律师该如何应对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辩护人可以通过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方式来维护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侦查机关阻碍律师辩护权的典型案例,如律师鲁某某申请知情权监督案,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移送审查起诉这一重大程序性信息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违反了相关规定,于是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类案问题《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对多次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整改。
以上,供同仁们参考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