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砍伐自己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构成盗伐林木罪吗

时间:2022-11-04 21:37:0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赵爱梅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夏季,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己承包经营管理的林地(于2009年取得林权证,期限50年)内,未经允许用挖机推了一条长约2公里的林区路,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他人对所推的林区路边林木进行了砍伐,并将所伐的林木出售。

侦查机关聘请绿海司法鉴定中心对所砍伐林地林木进行调查核实,所伐树种为思茅松,数量293株,活立木蓄积为91.6337立方米。

【判决结果】

1.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

2. 被告人徐某某一年内在原地补种盗伐林木一倍的思茅松树293株。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的,应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系盗伐林木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更为重要的是侵犯了环境法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伐林木,其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损害了盗伐林地周边的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不能仅仅局限于惩治和预防盗伐林木的犯罪,而应最大限度地发挥补救或恢复环境、消除破坏林木犯罪行为持续性危害的功能。

徐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自己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构成盗伐林木罪。为保护青山绿水,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法院在我国第44个“植树节”到来之前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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