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9:17: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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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罪状及法定刑。该条第一款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尚未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不一致,造成入罪标准不统一,量刑不平衡的现象。本文就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发表几点意见。
一、行政处罚优先
从刑法分则条文的设置来看,行为犯在一般情况下并无数量、次数等情节上的要求,只要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例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只要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行为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就构成犯罪,而不论其出租、出借枪支数量多少。但在某些情况下,刑法规定了行为犯需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亦即这类犯罪需要在数量、次数等情节上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显然,仅有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例如,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根据司法解释,如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才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本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是行为犯,且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显然不能在行为人仅使用一次一个虚假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就以本罪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行为在行政法上都有规定。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渐进性。再者,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公民对某些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违反相关规定。法律设置了行政处罚这一缓冲的空间,避免轻易入罪,使刑法显得过于严苛,有违刑法的谦抑性。正因如此,刑法修正案(九)“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建议不规定此罪。经研究,没有采纳这一建议,但增加了使用虚假证件行为入罪的条件,即‘情节严重’”。
二、认定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行为人主观恶性、危害程度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使用、使用多个、有前科劣迹、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使用、造成恶劣影响等。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应依据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确定。具体来说,行为人多次使用、使用多个、有前科劣迹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使用,极大地扰乱了公共秩序,社会危害性大,也可以推定其主观恶性大;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认定其社会危害性大。
1.使用多个虚假身份证件。刑法规定的使用型犯罪有使用假币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入罪标准是情节严重。根据司法解释,非法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号牌3副以上、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副)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综上,可以看出,数量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基本标准。可以参照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入罪标准,认定使用多个虚假身份证件为情节严重。
2.多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实践中,行为人同一场合使用多个虚假身份证件的情况较少。多次使用的情形较为常见。从次数上来讲,可以参照盗窃、抢夺等犯罪的规定,规定多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为情节严重。多次使用不仅包括了在同一场合多次使用,当然也包括了在不同场合使用不同虚假身份证件的情形。例如,在交通警察检查时出示虚假的驾驶证;在出境时使用虚假的护照;在乘坐动车时,使用虚假的居民身份证。
3.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例:被告人苏某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用该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诈骗金额未达到入罪标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对苏某定罪处罚。值得注意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法定刑最高为6个月拘役。如果苏某诈骗罪成立,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曾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刑法中有多个罪名将曾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了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5.造成恶劣的影响。行为人虽未不具备上述情形,但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属于情形严重。例如: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进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因有犯罪前科,担心暴露真实身份被从重处罚,在接受调查处理时向司法机关提供事先置换了其本人照片的“董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一直虚报“董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信息为其本人身份信息。“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董某本人接到户籍地司法局通知要求其前往报到并接受监督改造,才发现身份证件被冒用。孙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造成司法机关错误的追究他人刑事责任,影响恶劣,应属情节严重。实践中还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领合法证件、逃避抓捕、参与诉讼活动等恶劣影响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非在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国家规定应当出示身份证明的活动是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适用范围的限定。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公司法定表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民用航空器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查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某些情形下,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护照法第十九条规定,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上述规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在上述活动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可以认定为在国家规定的活动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
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活动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当然应当给予否定评价。但是,刑罚是对公民最严厉的处罚。司法机关在动用刑罚对公民进行处罚时,应当极为慎重。在行政处罚足以对行为人进行惩罚时,不宜轻易动用刑罚。
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文章:徐合平
排版:马聪
审核:殷秀峰
注: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9年03月28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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