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0:12:18来源:法律常识
曾经有一个人犯了故意杀人罪,已经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这个人后来主动交代,自己还有其他的犯罪,曾经抢劫过两起。
于是死刑执行程序被中止,侦查机关对这两起抢劫进行了调查。
最后认定其中一起抢劫成立,判刑有期徒刑十年,另外一起抢劫因为定罪证据不足,不成立。
最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与抢劫罪的十年合并处理,执行了死刑。
也就是说抢劫罪追究与否,对他的处罚是不变的。
但是,他却因为这个抢劫犯罪,苟活了三年多。
问题来了
都是已经是判了死刑的人,为什么还要管其他犯罪而不是立即执行
如果一个人不断慢慢供出犯罪,或者虚构犯罪,这样不是会被钻空子不断推迟执行死刑吗?
我可以很肯定地说,如果一个人不断地慢慢供出犯罪,或者虚构犯罪,的确可以起到无限续命的可能性。
这个可能性,其实立法者完全清楚,但是依旧这样去操作,是因为这个“漏洞”的利大于弊。
正是因为利大于弊,所以我们的法律规定是,即便一个人已经被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也要对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
这里面的原因有很多,我们可以试着分析一下。
司法不仅是国家对公民的约束,也是上层执法部门对下层执法部门的约束。
假如一个人被判处了死刑,不需要对其他小犯罪进行审理,可以直接进行执行。那么就极大可能出现这么一个情况,辖区内的多起无法破案的犯罪,都会被按在这个死刑犯名下。
这是封建历史皇朝司法制度下非常常见的一幕,一个人要被判处死刑,他的罪名会越来越多,也许是屈打成招,也许是威逼利诱,最终这个死刑犯认下了死刑重罪,还认下了数不清的小罪。执行死刑后直接死无对证,想翻案可以说是不可能的。
这种形式,直接就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这种情况,发生在现代社会,会不会有可能呢?
立法有一个原则,法律会以最大的恶性去揣测对方,也就是如有机会,下层机关就会去违法,公民就会去违法。所以很自然地就得出了一个结论,即便一个人判处了死刑,也同样要对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理,无论大小。
一个人已经被判处了死刑,说明此时他早已在看守所内,自由受到约束,并且在看守所内的看管级别,也会上升到最高级别,已经再无能力实施犯罪。暂时不执行死刑,并没有实质性的危害,就是提高了看守所干警的工作难度。
死刑,是对一个人最为严厉的处罚。
往往在执行死刑前,求生欲望会逼着他们不断供出犯罪,或者虚构犯罪。这在无形中也倒逼他们供出犯罪。并且虚构的犯罪是很容易辨别的,虚构的犯罪如果没能立案,是起不到任何效果的。
总的来说,允许这个“漏洞”存在,利大于弊,你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