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1:40:58来源:法律常识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拆迁部门对相关法律规定掌握得不够,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所以在征地拆迁工作所涉及到的诸多程序中,常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现象出现。对于拆迁户来说,了解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谓是至关重要。
在众多救济途径中,行政诉讼是一种方便、高效、公开、公正的司法救济方式。可是有的当事人却遭遇了这样一种情况:向法院寄送起诉状后,法院却一直没有回音,甚至连个收到起诉状的书面凭证都没有,那么对于自己的起诉,法院究竟是收到还是没收到?如果收到了,那到底是立案还是不立案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如果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或者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时,起诉人的救济途径分别如下:
(1)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对于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也就是文章标题所说的“不立不裁”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