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1:59:23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判断劳动关系主要从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的角度去判断。
1、主体资格方面
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适格的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另一方是自然人。
2、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方面
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劳务关系的双方是一种平等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3、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
关于劳动者的工作是否是作为用人单位所经营的事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表述有所不同,前者表述劳动者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后者表述劳动者工作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工作的组成部分”扩大了劳动关系认定的事实范围。具体来说,“业务”是指用人单位主要从事的经营活动,如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但是,用人单位的工作则可能大于业务的范围。比如在单位中从事安保、后勤管理等并非该企业业务范围的劳动者,其工作也是企业运营的必要组成部分,从事这些工作的劳动者,只要是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也应受到劳动法保护,也应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经检索北京市的相关司法判例,如“北京金隅科技学校与陈学健劳动争议案([2016]京02民终5044号)”当事人系学校的保安,双方虽签署了聘用协议(劳务人员使用),但是法院依然认定双方实际上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4、其他考虑因素
除上述认定劳动关系的考虑因素外,实践中法院还会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关系具有稳定性、持续性以及工资结算周期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1)劳务关系多为临时性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2)劳动关系中工资一般以固定周期计算,周期内工资计发相对稳定;劳务关系中劳务费一般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作为计算依据,核算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劳务费用结算的随机性。
附:相关法律依据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08月17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四部分“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之第12条:“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