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2:11:09来源:法律常识
船老板经营船舶,往往自己不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是委托所谓“跑腿”的人与船员签订合同。渔船老板也没有给“跑腿”的授权委托书。那就导致了合同的主体是“跑腿”的与船员之间的。法院也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予以认可二者的主体。法院认为“跑腿”的与船老板是另一层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劳务案件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真实的用工方就可以金蝉脱壳。而这些所谓渔船老板的“跑腿的”,是没有偿付能力的。如果法院对于海上劳务纠纷进行了判决,最终往往也是得不到执行的。因此律师代理这样的诉讼往往是没有实际效果的,所谓的判决书,成为法律白条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船员如果不委托律师诉讼,可能丧失的仅仅是其应得的工资,如果是委托了律师诉讼可能还要增加损失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其差旅费。那可真是雪上加霜。所以很多这类的案件我是不愿意代理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这类案件有关订立海上劳务合同的事情是与海上劳务案件相同。里边有不同之处,是船员结算工资的时候,船老板或者跑腿的要把劳务合同要去,船员手中没有合同原件了,这就造成船员手中缺乏有效证据的问题。因为船员的法律意识欠缺,为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所以律师代理这样的案件的时候也是比较困难的。当然律师可以通过其他有效手段也可能进行搜集相关的证据。律师如果仅是通过海上人身损害案件的正常诉讼,所得到的效果与船员劳务案件取得的效果也是相同的。取得的判决书也基本是法律白条。
法院的诉前调方兴未艾。现在是大力提倡的,可是里边也存在严重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那些主持调解的人员,往往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也不是法院的审判人员。他们每调解成功一个是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我发现那些调解书或者其司法确认书里边存在太多问题。如果是律师能够参与其中尚能够防止重大缺陷,如果没有律师参与的话,可能就是漏洞百出。即使有律师参与,有些律师也是年轻律师,一方面由于执业经验方面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是否敬业、是否忠诚方面存在疑惑?
律师在参与调解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的问题?一定要考虑到如果老板不能按照协议履行的惩罚措施,督促渔船老板能够得到切实执行。绝对不能够因为船老板是当地人而律师因此进行放水。
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可以让船员以船舶的价值为限优先行使受偿的权利。
这个特别程序的行使就解决了真实的船老板逃避债务的行为了。
因为不行使船舶的优先权,但最终往往是船员的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的。
扣押船舶是让船舶不能够运营;查封船舶是不允许船舶随意转让,并对船舶价款具有受偿的权利。
通过扣押船舶所行使的是船舶优先权,具有对于船舶拍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对船舶查封所形成的权利是船舶拍卖价款作为普通债权的受偿权利。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是最后的,往往是得不到受偿的;而船舶的优先受偿权利,是除了拍卖费用、公共费用,法院费用外第一个优先受偿的权利。
扣押船舶与查封船舶的花费是一致的,只不过是扣押船舶比较麻烦而已。
有些律师对此不大了解,导致了具体运作做法有些不当。
其实相关的海事法律知识也并不麻烦,基本上就是海商法,民法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要用心学习两三个月并且多学习一些相关的案例及其有关法律文书文本,也是非常简单的业务。不像有关船舶碰撞、海上货运等其他业务比较麻烦。海事劳务、劳动合同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是我们海事法院审理的最多的案件,也是广大普通律师可以从事的法律业务。通过这些基础业务,律师也可以向技术含量比较高的业务进展。其实海事案件也根本没有什么神秘可言。有些律师对此感觉到有些高大上的感觉。我通过这十来年的运作,感觉到它是稀松平常而已。即使有关船舶碰撞的案件,与陆地上的交通事故案件也没有什么真正的区别,只不过赔偿原则有所区别而已。
日常简单的案件是要接手的,通过办理小的简单的案件,加深对于办理海事案件的理解。实体法用到民法典的比较多。有关海事的诉讼时效与民法典规定的有很大的不同。再就是程序法的方面与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不同,再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对此特别程序做出与民事诉讼法不同的司法解释。
当然海事法律知识也是博大精深的,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够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来提高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