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案件几天办结案,取保候审 玩忽职守

时间:2022-09-23 14:02:0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刑事正义

日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了宿埇检刑诉〔2021〕1107号 起 诉 书: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案中队二级警长,曾任泗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区**小区**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1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7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1年9月6日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23日,泗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受理郭某甲、涂某甲、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时任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即被告人包某某负责办理此案。


泗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于2010年7月26日对郭某甲、涂某甲、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立案侦查,7月26日对涂某甲刑事拘留,7月27日对郭某甲、项某甲刑事拘留,7月29日对郭某甲、项某甲和涂某甲分别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8月25日分别对郭某甲、项某甲和涂某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11年12月14日,郭某甲、项某甲取保候审保证金被退还,次日涂某甲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被没收。


在对郭某甲、项某甲和涂某甲取保候审前,该案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在对郭某甲、项某甲和涂某甲取保候审期间和取保候审期满后,被告人包某某将该案长期搁置不办,一直未将该案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直到2021年2月,泗县公安局泗城派出所在办理郭某甲涉嫌2017年12月21日寻衅滋事案件时,发现郭某甲于2010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案件未结,且郭某甲、涂某甲、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侦查原卷宗材料仍在被告人包某某手中。

2021年6月28日,郭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7月20日寻衅滋事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项某甲已于2014年6月11日死亡,不可追诉;涂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对涂某甲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郭某甲在有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前科的情况下,2015年4月15日(案发于2014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属轻判。


被告人包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长期压案不办,导致以上严重后果,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检方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