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3:16:00来源:法律常识
金湾村居律师
土地承包合同引争议?房屋买卖有纠纷?
村居律师为您解答
土地承包合同争议、房屋买卖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旁观者看着复杂,当事人更是头痛不已,一个纠纷的解决往往耗时耗力。
不过自从咱有了村居律师,就不一样了!有矛盾纠纷,在律师的帮助下,总能又快又好的解决!
来自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的杨武律师,就是金湾的一名村居法律顾问,他已经连续多年为三灶镇中心村、红旗镇大林社区和八一社区的居民们提供法律服务,扎根基层为民解忧,以法律为武器保村居和谐。尤其擅长解决涉及村集体事务的法律纠纷。
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争议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不明引发争议,村居律师介入调解化解矛盾
【案情介绍】
陈某为三灶镇村民,多年前与村小组签订了《承包荒山合同书》,约定由陈某在村小组集体所有的荒山上种植果树,期限三十年,2017年期满后土地交回集体,果树折价,按折价总额双方各占50%。由于该条款没有约定期满后由谁折价收购果树,而双方又都认为应由对方折价收购,并支付收购款给自己。陈某现年老体弱,老伴也身体多病,经济条件一般,为此多次要求村小组折价收购,而村小组其他村民又要求尽快收回集体用地,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陈某多次向村委、镇府和人大申诉,要求解决折价收购。为此村小组找到村委会,希望村居律师介入进行调解。
律师介入后,从一般租赁合同期满后附加物的处理方式和法律规定出发,引导双方对果树折价处理原则互相理解寻求共识,同时希望村集体适当考虑陈某实际情况,给予符合政策规定的适当处理。
最终双方接受律师提出的解决方案,决定由陈某继续承包经营,待村改进行时,由村改企业给予果树补偿。至此,一场耗时已久、由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矛盾得到妥善化解。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陈某作为村小组村民,有权承包村集体所有的荒山。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双方采取公开协商方式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书》,应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合同约定期满后果树折价后的金额双方各占50%应得到遵守执行。
考虑到陈某现在的身体和经济状况,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的前提下,给予陈某继续承包经营,符合法律规定,兼顾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二:保障房买卖纠纷
保障房是政府的民心工程,依法不得买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介绍】
为改善和解决原红旗农场老旧房屋职工的住房,红旗镇政府在金山花园安排了一批经济适用房,让符合条件的职工以低于市场的成本价购买。
大林社区的王某是符合购买条件的职工,但考虑到子女有屋居住,便将购房资格以16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赵某。赵某在明知自己不符合购买条件的情况下,仍与王某签订经适房转让协议,以王某的名义支付了购买款,装修后搬入经适房居住。后王某在老旧房屋要交还的情况下,以自己无屋居住为由反悔,要求以原价收回经适房,但赵某不同意退还,并表示即使退还,也应以市场价赔偿。
此事经社区居委会多次协调,但因双方期待值差距太大,最终无法达成协议。为此,杨武律师建议王某以经适房不能转让买卖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王某于是向金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退还经适房。
赵某在诉讼中提起反诉,要求王某按市场价赔偿损失。最终法院以双方的转让买卖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判决双方的转让买卖协议无效,赵某须将经适房退还给王某,同时王某须按经评估的市场价值赔偿给赵某。这场本不应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终以合同无效告终。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五十八条又规定,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则折价补偿。
金湾区两镇22个村/社区
全都有自己的村居律师
怎样找到我的律师?
左右滑动找到自己的村/社区
点击查看大图
就能看到律师联系方式和值班时间
红旗镇
小林社区
小林村
藤山社区
双湖社区
沙脊村
三板社区
三板村
矿山社区
湖东社区
广益村
广发村
广安社区
大林社区
八一社区
三灶镇
鱼月村
中心村
海澄村
鱼林村
三灶社区
金海岸社区
草堂湾社区
有烦恼的亲
快快去找你的专属律师
为你答疑解惑吧
素材来源:金湾区司法局
本期编辑:张智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