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黑恶势力找律师有用吗,涉及黑恶势力找律师有用吗知乎

时间:2022-12-09 03:33:47来源:法律常识

尚权研究 | 赵正武:《黑恶案件指导意见》第18条非法拘禁的应然解释

赵正武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武汉大学刑法学硕士

2018年1月16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黑恶案件指导意见》)

第18条: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说明:

1.未检索到对《黑恶案件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进一步的理解与适用等解释性文件(为正确理解与适用《黑恶案件指导意见》,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软暴力”案件意见》)第六条也只是原文复述了《黑恶案件指导意见》第18条的规定),以下分析以学理解释和判例参考为主。

2.分析都假定行为人一次只拘禁一位被害人的情形。一次性拘禁多人(3人以上)已有入罪规定。

一、狭义理解

对第18条规定,将【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作两项单独的并列情形理解,对“累计”作“时间连续不中断”而不是“多次拘禁时间相加”的理解。即,适用第18条入罪只有两类情形:

1.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4小时以上。

2.一次性拘禁他人12小时以上。

解释理由:

A 非法拘禁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入罪门槛是24小时,出罪举重以明轻,一般人应更长。而《黑恶案件指导意见》将门槛降低,降至非法拘禁12小时以上就能入罪。既然是例外地降低,就应予严格限制解释。

B 如果对“累计”作“多次拘禁时间相加”的理解,那么18条后段没有必要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的前一情形,直接规定后一情形即可。可见对“累计”的这一理解不妥,应理解为“时间连续不中断”。

二、中间理解

对第18条的“累计”作“多次拘禁时间相加”的理解,对18条后段的两种情形作【明示列举+本质兜底】立法结构的理解,这种类型的规范很常见,也可以回应上述B质疑。同时,对狭义理解的反驳是:

第一,规范已经明确在“持续”和“累计”的用语上进行了区分,所以狭义理解对“累计”的解读是错误的,应作“多次拘禁时间相加”的理解。

第二,黑恶势力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同于一般人,两种身份都属于加重身份,所以当然解释不一定成立。

第三,狭义理解难以圆满解释,为什么拘禁3次以上、每次4小时以上入罪,拘禁1次、每次12小时以上入罪,但是危害性相当的拘禁2次、每次6小时以上反而不入罪。

第四,狭义理解认为一次性非法拘禁12小时以上也能入罪,和第18条的大前提“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矛盾。就中间理解而言,除了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4小时以上,拘禁4次、累计12小时以上,拘禁5次、累计12小时以上,以及拘禁6次、累计12小时以上等若干情形,符合后段后一情形,都可入罪。

但是,拘禁1次、累计拘禁12小时以上,或者拘禁2次、累计拘禁12小时以上的,不能入罪。因为,第18条的适用前提是“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刑法中的“多次”有特定含义,至少三次以上才能规范性地称之为“多次”。包括明示列举为什么以3次起步进行列举,而不是以拘禁2次以上、每次6小时以上作列举,也是因为必须要符合“多次”的基本内涵。所以拘禁1次、累计12小时以上,或者拘禁2次、累计12小时以上的(24小时以内),仍不符合规定,不能入罪。

而如果把体系解释的目光再一次稍稍放宽,或者是追问为什么第18条的前提框定为了“多次”,就会注意到,第18条规定是在《黑恶案件指导意见》的“四、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的条目下——《“软暴力”案件意见》第一条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在非法拘禁行为以“软暴力”面目入罪的语境下,其法益侵害的侧重点,相对于传统的单次较长拘禁对人身自由的侵害,更强调多次、频繁的短时间拘禁所形成的“滋扰性”侵害,这才是规范更新的源由和行为评价的重点。看到了这一点,自然就会消弭关于“累计”的文义之争。

三、宽泛理解

只要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达十二小时以上,不论次数,一律入罪。

四、实然上,有法院采宽泛理解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如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2刑终334号)、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5刑终193号)等,针对拘禁2次、累计拘禁12小时以上的情形,引用《“软暴力”案件意见》第六条(同《黑恶案件指导意见》第18条)予以入罪。也就是说,对《黑恶案件指导意见》第18条作最宽泛理解。

五、本文观点

“适用法典的一个条文,就是在适用整个法典。”螺蛳壳里做道场是一种景致,更是一种职责。显然,狭义理解与宽泛理解都只是简单地捕捉局部法条导出结论,没有贯彻体系解释;尤其是宽泛理解,完全不考虑本就是在对非法拘禁罪的兜底条款进行扩张的解释背景。

本文认同中间理解与相应解释,理由如上,欢迎探讨。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刑事案件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