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4:54:44来源:法律常识
近些年,因被冒名无故躺枪成为他人公司股东,因隐名代持被坑无法主张股东权利的事时有发生,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些事的共同点都聚焦到一点:股东资格。
那如何通过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主张自己是或不是某公司股东呢?
对于提起任何诉讼而言,需要明确几个程序上的要点:
根据最高院关于案由的相关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系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所以依据上述该案由规定,若诉讼主张自己具有或不具有某公司股东资格,即使有代持协议等合同存在,提起诉讼选择立案的案由应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而非合同纠纷。
所谓诉讼主体,就是在诉讼中的参与人,一般为原告和被告,当然也有可能还有第三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通常是以公司为被告,为啥说通常,因为笔者近期代理的两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都不是以公司为被告,一起是以公司为原告起诉被告隐名股东,一起是以当事人为原告起诉实际出资股东,因上述案件具有一些特殊性,所以不具有普遍参考意义。
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则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为何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呢?
《人民法院案例选》1998年第2辑案例评析中,杨洪逵老师对“原告要求确认为公司股东”为何“应以公司为被告而不是以其他股东为被告”做了一段精彩论述:股东是以出资行为和公司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出资是否能使其成为公司的股东,是与公司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不是与其他股东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
诉讼请求需要精细化表达,在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诉讼请求确认具有股东资格为例,诉讼请求可精细化表达为“确认第三人xx持有的被告xx公司的xx%股权归原告xx所有”。若某些情况还需要限定持股时间的,那把持股时间也得加上。
一切精细化的表达,都是方便诉讼更好地展开,更有利于诉辩双方展开对抗,更有利于法官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应到公司住所地法院去起诉。
以上从程序上谈及了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几个要点,感谢您抽出宝贵时间浏览这篇小文章,欢迎您评论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