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找侵权赔偿律师哪个好,上海侵权律师

时间:2022-12-09 05:08:57来源:法律常识

新民晚报讯 (首席记者 宋宁华)都是中华老字号,“南翔小笼”告“南翔小笼”,孰真孰假,孰是孰非?今天下午,社会关注的“南翔”商标侵权案在上海浦东法院公开庭审。

“南翔小笼”告“南翔小笼”,孰是孰非?浦东法院公开审理南翔商标侵权案

图说:庭审现场 宋宁华/摄

老商标惹出新官司

南翔小笼,是不少“吃货”的心头好,无论是城隍庙,还是嘉定,都打出“南翔小笼”牌。但没想到,为了这个消费者耳熟能详的老牌子,却惹出了一场新官司。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城隍庙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馒头公司”)诉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食品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餐饮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以下简称“润泽小笼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记者在法庭现场看到,原告方共有4名律师等代理人出庭,被告方则有一名律师出庭。该案中,原告诉称,老城隍庙公司是第772405号“南翔”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1994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于第42类“餐馆”。“南翔”商标获得“中华老字号”、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海市著名商标”等荣誉。原告老城隍庙公司是原告南翔馒头公司的唯一股东。2019年,双方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老城隍庙公司将涉案商标许可给南翔馒头公司使用。

但是原告发现,2014年9月23日,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成立了被告南翔餐饮公司。两被告通过直营和加盟方式在上海市区开设和授权开设南翔餐馆,被告润泽小笼店是其中一家加盟店,这些门店均以“南翔”作为餐厅名称,并在招牌、店内装潢、海报、菜单、餐具等处使用“南翔”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南翔”商标权的侵害。

为此,原告起诉到浦东法院,希望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到底谁攀附了谁?

“我们不存在攀附原告的情况,即使攀附,也是原告攀附我们,不是我们攀附对方。”在法庭上,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如是说。他们辩称,南翔食品公司是第260205号“南翔”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1986年8月20日,核定使用于第30类“小笼包、云吞”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1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

南翔食品公司还表示,后来还在水饺、年糕等商品上注册了系列“南翔”商标,南翔食品公司授权南翔餐饮公司使用上述商标。为此,其对 “南翔”享有企业字号权,宣传内容真实,并不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润泽小笼店辩称,它经被告南翔餐饮公司许可使用“南翔”,不构成侵权。

三大争议焦点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诉侵权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南翔”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如果侵权事实存在,如何赔偿等三大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原告认为,南翔馒头店是城隍庙的标志性餐饮店,被告恶意攀附,从众多消费者的点评说明,已经造成了混淆,将被告和豫园“南翔小笼”混为一谈。尽管原告和被告的“南翔”商标字体不同,但并不造成实质性变化,仍然是对原告商标造成侵害,构成虚假宣传。

两被告认为,“南翔”的注册商标含有地名,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南翔”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有权自己使用,并授权其它加盟企业使用。“消费者吃南翔小笼,吃的是小笼本身,而不是服务品牌。”此外,被告拿出相关史料,认为自己是嫡系传人,不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

记者另外了解到,在本案审理的同时,被告南翔食品公司也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向杨浦法院起诉,诉称老城隍庙公司、南翔馒头公司等侵害其“南翔”企业字号及商品名称。该案也在审理阶段。

截至下午4时记者发稿时,该案仍在法庭辩论阶段。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刑事案件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