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5:36:12来源:法律常识
湖北日报讯(通讯员宋建彬、张民)“涉案流水8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9人,扣押作案银行卡13张,手机22部,作案车辆2台。”7月29日,十堰市公安局通报,该局郧西县公安局百日行动工作专班在市局网安支队和刑侦支队的指导下,依托“情指勤舆”一体化合成化作战机制,成功打掉该流窜十堰城区、郧西县城等地的洗钱团伙,抓获的19名涉案嫌疑人均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十堰市公安局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不放松,突出打击锋芒,大力开展案件攻坚,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坚决斩断利益输送链条。
7月22日,郧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通过对部推断卡线索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发现一活动在十堰城区、郧西县城等地的团伙,以郧西上津男子欧某为首,长期招募、组织人员提供银行卡,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资金转账、取现等服务,涉案流水达800余万元。该局迅速对案件线索展开侦查,在市局网安支队和刑侦支队的指导下,经过缜密细致地分析研判,快速锁定了该团伙的藏匿地点。
7月26日上午,该局百日行动工作专班组织30余名警力,对该团伙实施抓捕行动。当日,在上津某酒店内该团伙活动现场,一举抓获涉案嫌疑人15人。7月27日上午,再次抓获嫌疑人4人。两次行动,共抓获涉案嫌疑人19人,扣押作案银行卡13张,手机22部,作案车辆2台。
经突审,今年4月至今,该团伙的组织者欧某带领主要成员余某、韦某、寇某、胡某等人,在十堰城区、郧西等地以小额报酬或者扫码赠送礼品的方式,招募多人收集公民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银行卡等,通过大量银行卡将骗取的资金进行分流转账取现,为诈骗分子提供洗钱业务,并从中牟利26万余元。
目前,19名涉案嫌疑人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10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进行买卖、租借,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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