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6:25:33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今日头条上一条《律师47次欺骗当事人被诉,判决结果颠覆大众认知》的文章让本人大长见识。
基本情况是这样,云南沈姓父亲因儿子交通事故死亡而委托云南振润律所陈律师担任代理人欲诉讼维权并白纸黑字签订合同,约定了各方要做的事。后来沈父称陈律师47次欺骗自己,且未向法院起诉,直到2020年10月18日才在永胜县法院起诉。沈父很生气,于次月向同一法院起诉说陈律师骗自己是侵权(惊诧1:侵了啥权?),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律师费12000元,并赔偿损失30万元。文中还提到沈父的代理人云南某法律公司董事长杨某(惊诧点2:什么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吗)。果不其然,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以侵权为由起诉,其诉请无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
但沈父方面还是坚持认为法院是误判,该律师行为还是侵权。
我们先来看两个惊诧点:
一 侵权
字面上的意思就是侵犯了权利。文里说陈律师47次欺骗,侵犯了沈父的财产权、人身权、案件知情权。财产权?陈律师没有非法侵占等行为吧?人身权?《民法总则》(案发时适用该法,1月1日《民法典》才开始实施)里有人格权,人身权是啥?案件知情权?哪个法律规定的权利?
实际上,如果沈父所说属实的话,陈律师是有错的,他和陈律师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陈律师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而且怠于履行义务,也违反了《律师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按《合同法》规定,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给沈父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如果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违约案件,何必提出争议大、法律适用复杂的侵权之诉?这种舍近求远、舍易求难的诉讼策略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所以个人感觉这个案件是用错了法律武器。
惊诧点二 代理人
文中还沈父的代理人云南某法律公司董事长杨某,这个代理的是什么不得而知。如果是诉讼代理人那就违反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诉讼委托代理人。这个云南某法律公司董事长杨某属于上面规定中的哪一个类型?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话,怎么还有个董事长的身份?如果是沈父的近亲属或被推荐的公民的话,为何又要突出云南某法律公司董事长的身份?所以这事得在文章里表述清楚。
沈父如何维权
一是提起合同纠纷之诉,要求退费、赔偿。
二是向司法局投诉或举报,要求对不履职的律师进行行政处罚
三是向律师协会投诉或举报,要求对不履职的律师进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