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6:55:01来源:法律常识
发生医疗事故后,在交涉过程中,很多患方当事人的感触就是“出了这么严重的事故,医生仍然说得头头是道,不承认任何过错”,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要怎么办呢?
一、医院不承认过错的原因。
不管出现多严重的医疗事故,医方几乎都不会承认发生了医疗事故,即使面对共同申请的司法鉴定结论,医方也不会承认存在过错。这是为什么呢?
1.影响声誉和职业生涯。
承认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是医生对自己执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否认,对于很注重口碑的医务人员和医院来说,背负发生过医疗事故的污点是会严重影响其声誉和职业生涯的。
2.坚持自己的诊疗方案、学术观点。
诊疗行为是带有学术性的行为,即并非非此即彼的唯一性,因为医学在某种意义上是一门以概率为基础的统计学。甲医生可根据自己的临床思维诊断某疾病,然后制定某治疗方案,乙医生也可根据自己的临床思维诊断某疾病,也可制定某治疗方案,很多时候甲乙医生的诊断思路和治疗方案都会符合医疗常规,甚至都可达到很好的治疗效果。所以,既然是一种学术行为,医生即使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也总会有自己的理由,也总会认为自己的诊疗方案是合理的,情有可原的。
3.行业互助。
医疗机构已经形成了很好的行业互助气氛,发生医疗事故后,患方持病历去其他医疗机构明确是否有医疗事故的发生,几乎不会有医生帮助患方指控其他医生的诊疗行为存在错误。
4.不愿意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的危害多较严重,侵权责任赔偿也多较高,承认存在医疗事故就意味着需要承担巨额赔偿,这也是医方很在意的地方,一个严重的医疗事故往往会影响一个科室、一个诊所,甚至一家小型医院一年的收益。而发生医疗事故并不是医务人员有意为之的,更不是可以完全避免的行为。
所以,林律师认为,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或家属可多一份理解,医生和普通人并没有区别,也有患错失神的时候,虽然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但是也是应当理解的,无需付诸怨恨和报复。但当出现严重的医疗事故时,林律师非常支持积极维权,弥补损失。
二、患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当出现医疗事故时,医院不承认有责任怎么办?林律师通过处理大量医疗纠纷后,总结了一些有益于患方维权的经验,供不幸遭遇医疗事故的患者或家属参考。
1.不追求医生承认过错。
不承认有责任并不代表医方自己不认为没有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有前文诸多原因,医方当然不会承认有责任,所以即便医方不承认,也要充分指控医方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控诉其造成的后果,为主张赔偿铺垫。
2.医院愿意赔偿即代表愿意承担责任。
不承认有责任很多时候也不意味着医方不愿意赔偿,医方可能会说出于人道主义会给予补偿、愿意减免医疗费、或者承担患者的后续治疗费,这其实是嘴上说不承认有责任,实际上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这时候患方可期待与医方有协商结果,拟定合理的调解方案,如调解方案远低于期望值时,再走司法程序。当然,往往协商得到的赔偿会明显低于走司法程序获得的赔偿,但风险较低、耗时较少,可早日获得经济补偿。
3.既不承认过错也不愿赔偿代表协商困难,建议走司法程序。
不承认有责任很多时候意味着医方不愿意赔偿,也不给协商的余地。医方的这种行为并不违法,因为医学的专业性,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确实要通过医学会的鉴定才能最终认定。所以,当医方不承认有责任、不愿意赔偿、不留任何协商余地时,患方应当走司法程序,通过卫健委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起诉后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不是反复和医院交涉撕磨浪费时间精力。
4.协商不成的不建议“死磕到底”、谨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很多患方在医方不承认有过错、不愿意赔偿时,非常不愿意走诉讼程序,主要是不愿耗费时间和承担诉讼成本,这会带来更不利的情形。
1)医方不承认有过错而且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时,医方往往会建议患方去做医疗事故鉴定,于是患方通过卫健委委托了市级医学会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医疗事故不成立,医院会不再理会患方的维权,甚至指控维权行为为“医闹”;而如果鉴定后医疗事故成立,医院往往又会申请省级医疗事故鉴定(这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再次鉴定结果出来如果医疗事故还是成立,医院也不见得会赔偿,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没有法律强制力,卫健委和医学会都没有民事赔偿强制执行权力,医院不赔偿还是属于合法行为。患方不得不起诉,起诉后可能以为经过医学会的两次鉴定法院会直接判决医院赔偿,然而实践中并不一定如此,因为医疗机构还有权利申请医疗过错鉴定,这和医疗事故鉴定是平行的,并不是替代关系,如果医疗机构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法院不得不同意,而且也应当依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判决。最终医院可能履行了赔偿责任,但耗费的时间往往是数年。很多医院会愿意陪患方“玩到底”。
2)但如果预计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又不愿意赔偿时,医院往往不会建议做医疗事故鉴定,而是建议起诉到法院做司法鉴定,因为医疗事故被认定后是有行政处罚的。
所以,当医方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的态度很强硬时,直接走诉讼程序可能是最合理的维权选择。
5.调解成功时不要在意协议内容对事件的定性说明。
签署赔偿协议时,往往协议书是医方拟定的,核心内容一般为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的赔偿为人道主义补偿,同时还有“一事不再理”的条款,这些内容往往给患方带来心理上的不快,但如果纠结这些对赔偿不产生影响的内容,会影响协议的最终达成,林律师建议当初步协议达成时,无需纠结这些所谓的“人道主义补偿、一事不再理”条款,得到经济补偿才是目的。
6.杜绝“医闹”行为。
医方不承认有责任时,不管医疗事故后果多严重,医方态度多恶劣,都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医疗机构是一个公共事业单位,是国家维稳扫黑的重点部门,很多过激行为涉嫌“医闹”,是会受到严厉制裁的。例如在门诊、病房故意停放尸体、设灵堂、烧纸钱,例如在门诊打横幅、用高音喇叭喧嚣,例如拍桌子、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等等这些行为只要影响了医疗秩序,都会被认定为“医闹”,轻则行政拘留,重则面临刑罚。林律师已见过很多起患方维权过程中因过激行为被拘留的情形。
最后,遭遇医疗事故时,及时委托专业的有医学背景的律师很重要,不仅可初步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还可以指导选择维权方式,更重要的是可协助维权的过程中花费最少的精力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