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7:45:2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工网
案例:2020年1月1日,小刚入职天天百货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为标准工时制,工作方式为“上一休一”,工作时间为8时至20时。2021年8月,小刚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小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天百货公司支付在职期间加班费。天天百货公司认为因岗位特殊性,小刚虽然工作日每天上班12个小时,但是工作方式为“上一休一”,总体算下来,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上限,公司无需支付小刚加班费。
汪律师说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标准工时制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由此可见,标准工时制下,尽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但若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该事件中,虽然小刚的工作方式是“上一休一”,每周总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上限,但天天百货公司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小刚日工作时间为12个小时,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8个小时,且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情形。公司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小刚加班费。
天天百货公司这样“上一休一”的工作方式,可以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合法地减少加班费用支出,合规经营以规避此类纠纷发生。
法条索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本案相关当事人均系化名,且不作为法律意见)
(据山西工人报消息)
责任编辑:尹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