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8:08:49来源:法律常识
《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的内文显示,朱婷在当天已委托律师报案,内容是今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期间,有网民在网上虚构中国女排队员朱婷的谣言,故意抹黑朱婷。
中国女排在东京奥运会铩羽而归,不仅未能成功卫冕,更未能挺进八强。在小组赛遭遇三连败期间,中国女排总教练郎平透露了朱婷手腕受伤。在无缘八强之后,朱婷才缺席了中国女排最后两轮小组赛。
在中国女排成绩未如理想之际,网上流言四起,其中大部分内容涉及队长朱婷,包括了她在备战期间的训练态度以及代言商业广告的“内幕”。
从朱婷11日发布的内容可见,证据收集工作已经完成并且经过了公证,对于造谣者,她选择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造谣诽谤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吗?《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又为何回复称“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该案维权的难点又有哪些?
新闻晨报·周到上海的记者就此采访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一案的代理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
Q:造谣诽谤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吗?
A:对于造谣诽谤的行为,除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可以主张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Q:朱婷委托律师报案,公安机关为何表示“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A: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与一般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进行起诉不同,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两种情形以外,都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是不受理的,而是需要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Q:朱婷说的“已公证固定证据”,是什么意思?
A:因为刑事自诉案件特别强调证据的收集,从目前朱婷方披露的情况来看,这也是朱婷委托的律师为什么要去徐汇公证处做公证的原因,因为网络上的文字视频很容易被删除,所以要通过公证处,固定保存证据。
Q:此类事件维权的难题是什么?
A:一是主体难以确定,有时难以明确侵害人,需要平台协助。因为你不知道网络上发表言论的 ID背后到底是谁。所以,受害人有时往往需要先起诉平台,才能拿到注册人的相关信息。
即便拿到了注册人的信息,有时也未必是真实的信息,比如可能是冒用了别人的手机号进行注册等。有时仅仅是确定侵害人的真实信息,就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二是固定证据难,因为网络上的文字、视频很容易被删除,需要花费大量的经历去固定、公证。
三是即便确定了侵害人,但由于参与人数众多,大家都有法不责众的错觉,进而造成追责困难。
很多时候,当事人请律师收集证据进行公证,花费了大量精力,但最后往往也很难构成刑事侵权,更多的是名誉侵权案件,进而判处对方赔礼道歉,删除侵权言论。对当事人而言,造谣诽谤的成本很低,但维权成本却太高。
Q:对于治理网络谣言,您有什么建议?
A: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考虑到维权成本过高,往往选择放弃维权,还有很多受害者甚至不知道法院可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往往自认倒霉。
因此,要加强普法宣传,鼓励更多的人勇敢地站出来,要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辱骂、诽谤他人与现实中一样,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都有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