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8:32:3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津南法院执行局执行一组妥善执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魏某因工作需要在天津购买常某名下房屋并预付定金10万元,后因政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此时房屋价格下跌,常某认为魏某毁约是因价格下跌,拒绝返还定金,双方诉至法院。现经一审、二审进入执行程序。该案由津南法院执行局承办人苏良办理。
执行起步难点重重
经一审、二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并且申请执行人魏某的代理律师王某明确声称坚决不接受调解,该案被执行人常某已年近七十,案件承办人经过执行信息系统查控和多方调查后发现常某名下无任何财产,诉争房屋也在诉讼前进行了变卖。该案的最大难点,魏某代理律师王某个人臆测执行程序中存在地方保护,认为自己在北京执业,代理此案是因朋友所托,且多次往返京津却未得到解决,综合各种因素,对执行案件承办人颇有微词,态度恶劣并多次扬言要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转变思维情理同施
为实现案结事了且让魏某代理律师王某认可法院工作促进案件的顺利执行,承办人从情法两方面入手,经过网上查阅,王律师毕业于河北某大学,现在北京某律所执业,并以杰出校友的身份多次回校讲座,通过对王律师的诉讼方向,办案风格的了解,以此向其沟通交流,缓和关系,再从法律层面向其出示了该案从立案以来,承办人从查控到调查,从调查到走访,从走访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的相关材料,通过逐一翻阅,王律师转变观念,最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对司法资源造成了浪费。主动向承办人道歉,并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多次释法寻求突破
基于被执行人常某多次表示“可以调解就给七万,不行你就执行我,我这么大岁数不害怕”的态度,承办人继续向常某阐明执行法律法规,虽然常某名下无任何财产,但诉争房屋的买卖资金法院可追查其去向,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其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且对被执行人和其他妨碍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常某态度有所缓和,但是表示自己也损失了中介费,对方如果让步自己愿意配合。
柳暗花明案结事了
最终该案成功在执行阶段和解并完成给付。执行案件承办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对案件当事人全面了解,找准症结,情法并施,逐项突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