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00:27:0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神木市法院沙峁法庭高利平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6月,被告李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与原告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致使被告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即被送医救治。原告杨某将所驾驶车辆送往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支出施救费2000元、维修费33900元。原告杨某所驾驶的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投保齐全,被告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未购买任何保险。因原告杨某已报过车损险,保险公司赔偿了部分损失,故请求被告李某对未受偿的19000元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诉争标的额不大,为尽快妥善解决纠纷,高利平法官在接收案件后及时安排了开庭。被告李某委托其女儿到庭,述称:李某受伤较重,需进行二次手术,且李某已另案主张事故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但相关赔偿款项尚未给付;此外,原告杨某主张的维修费过高,被告无赔偿能力。
考虑到本案情况较为特殊,被告李某亦是同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且受伤较重,后续治疗也需要用钱,其另案主张的赔偿款项尚未赔付到位,以及原告所驾驶车辆保险齐全,足以赔偿另案被告李某主张的赔偿款项,故耐心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经过法、理、情多角度的悉心疏导,原告做出了让步,此案最终以15000的赔偿金额调解成功。
作者:刘芳芳
编辑: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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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