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月2日交通事故答案,货车司机算工人吗

时间:2022-09-26 06:33:08来源:法律常识

历时半年多,经过一裁一审,22名货车司机获得70余万元经济补偿金——

全天待命的货车司机不算作灵活用工

历时半年多,经过一裁一审,在工会法律援助的帮扶下,李某、袁某等22名货车司机终于拿到了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民事调解书,调解案款总计达到70余万元。

工资补发不固定竟成了灵活用工的证据

李某、袁某等22人入职某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岗位为货车司机,公司承诺高额月薪,但全年无休,需要全天待命,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据介绍,物流公司与某邮区中心签订了市趟邮路驾驶员外包服务项目的承包合同,司机师傅们分为早晚两班运转,按照公司指定的邮路,早上、中午分别从某邮区中心驾驶装满货物的车辆至各区县的分局,回程时再装载各区县的邮件货物回到某邮区中心。司机师傅们受物流公司与某邮区中心的双重严格管理,出车、收车都会签字确认。

物流公司按照司机的出车情况统计考勤,根据考勤及加班情况核定司机的劳动报酬。由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按月向司机师傅们支付劳动报酬,并明确备注为某年某月工资,但并未为司机们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有时物流公司会出现工资计算的失误或者漏发,补发的金额较小且单独在月工资之外发放。庭审中该补发工资的银行流水记录呈现出日期不固定、金额零散的特点,物流公司的代理人以此作为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灵活用工,声称司机属于自由接单的兼职状态,自由认领邮路,根据邮路距离结算报酬。认为他们之间是零散随机的合作雇佣模式,货车司机是灵活用工的特殊行业。

口头被辞退且无任何经济补偿

2021年9月初,物流公司与某邮区中心的外包合作突然终止,随即物流公司口头辞退了所有司机,连工资都没有结算完毕,更绝口不提任何经济补偿。

更让司机们担心的是,物流公司经营场所也很快就人去楼空了。为了维权,司机师傅们开始到处奔波:去过区劳动监察大队,因为无法解决辞退的相关事宜,后又去区劳动仲裁委进行立案。劳动仲裁委答复可以立案,依据相关规定需要每人填写仲裁申请书等一系列文书,明确写明自己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

无助的司机师傅们经劳动仲裁委立案庭工作人员的指点,来到北京市顺义区总工会的职工服务中心,咨询如何维权才能一并解决他们的拖欠工资、无故辞退等所有问题。

顺义区总工会的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为他们讲解了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他们的情况而言,可以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相应的劳动权益。并告知他们,由于他们从事的物流企业的货车司机岗位,依据北京市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新业态职工的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以帮助他们顺利申请劳动仲裁以及进行后续的法律程序。

根据职工的申请,顺义区总工会按照《北京市工会关于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维护法律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上报案件情况,并获得批准。

顺义区总工会第一时间为这22名职工办理了工会法律援助的受理手续,同时批派援助律师王海静作为他们的委托代理人。

22名司机终获75.4万元经济补偿金

从2021年9月起启动劳动仲裁程序,物流公司始终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此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物流公司与某邮区中心的承包合同、部分小额银行转账记录、部分出车邮路记录等。

法庭上,王海静律师代表司机们表示,承包合同里明确约定了物流公司需对项目驾驶员进行严格的考勤、邮路、安全等管理,以满足某邮区中心确保邮路正常运转等业务的开展。这些都体现出司机师傅们完全接受物流公司的管理,从事的也是物流公司与某邮区中心的承包业务。

银行流水、邮路记录等虽然不完整,也能够体现出物流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完整工资代发记录,也能证实物流公司按月发放劳动报酬,既非灵活用工,也非实时按照邮路结算。

因此,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物流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多项仲裁请求。

物流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官了解到该案的特殊性后,为了让司机师傅们能尽早拿到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补偿,反复与物流公司一方进行沟通,力劝公司方进行调解工作。同时,援助律师也把调解的益处及执行风险向司机师傅们讲解清楚,并强调调解的自愿原则和法律后果,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会尊重每个劳动者自己做出的审慎选择。

最终,这22名司机师傅经过慎重考虑,与物流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支付其工资、年假工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合计75.4万元。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姜山赫律师认为,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各种灵活用工人员。区别于传统的劳动关系,灵活用工模式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大大减少。但是“灵活用工”不应成为企业规避法定义务的挡箭牌。

工人日报记者赖志凯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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