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23:57:04来源:法律常识
7月10日,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法院,“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一审宣判,当街掌掴老师的常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常某不服判决,当庭表示上诉。一个多月前,常某当庭向被打老师张老师道歉,在法庭陈述阶段,曾悔过:“不管前头有任何原因,打人都是不对的,给张老师及其家人带来伤害我也感觉到很后悔,很抱歉。”但张老师并未参加庭审。常某委托辩护律师付建向所有因为此事受伤害的老师郑重致歉。
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常某驾车和同村的潘某行驶到S328省道栾川乡双堂村19号界碑附近时,遇到当年在栾川县实验中学上初二时的班主任张老师骑电动车路过。想起自己不满13岁时被张老师打的场景,常某随即上前推搡扇了张老师4耳光,还朝其上身打了2拳,并踹倒其电动车。同时,常某把自己的手机交给潘某,让其录制了视频。
案发约一个月后的2018年8月24日,常某从9分20秒视频中截取约1分09秒的内容,通过手机微信转发给初中同学。该视频被疯转扩散,引发对尊师重教公德的网络舆情,仅在2018年12月16日1时14分至2018年12月27日17时19分,传播人数就达6.8亿余人次。事件随即迅速升级,2018年12月20日,常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2019年6月12日,该案在栾川县法院首次开庭。栾川县检察院指控常某殴打老师、录制并间接故意传播殴打视频,构成连续性犯罪,建议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责,建议量刑1年6个月至3年之间。
7月10日的庭审中,栾川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张老师,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老师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常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常某的辩护律师付建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拦截、追逐、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的”。常某的行为事出有因,常某与张老师发生冲突后,并未对张老师身体造成伤害,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打后几天里,张老师也正常生活和上班。因此常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范畴,法庭认定寻衅滋事罪不妥,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明显轻于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张老师在第一次开庭时就没有出庭,他今天(7月10日)还是没有出庭。”常某的父亲常天长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虽然下着雨,他和老伴还有儿媳还是早早来到法庭,他们作为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说是庭审,实际上就是直接宣判了,整个过程也就是不到半个小时。”常天长表示,他们一家对这个判决结果不能接受。“我在法庭上见到儿子,法官不让我们讲话,我儿子当庭就表示要上诉。我们和代理律师协商后,今天就会提出上诉。”
常某的母亲面对这样的一个判决结果,多次泣不成声。常天长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不理解一个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为什么一定要办成寻衅滋事。“我们原先想着给予张老师经济补偿,我儿子也赔礼道歉了,两家能和解,既往不咎,但没想到张老师会不依不饶不原谅。”常天长表示,此前,他曾多次登门道歉,但现在看来,仍是无济于事,“人家根本就不打算原谅。”
对于判决一年半这个结果,常天长表示,儿子打老师的行为肯定不对,但也罪不至于寻衅滋事。“现在不提经济补偿问题了,如果我儿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我们将对张老师当年体罚我儿子的行为进行追诉。”
常某当年在栾川县实验中学上初二时张老师担任班主任,目前在实验中学教历史。华商报记者一直试图联系采访张老师,但他的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常天长和代理律师付建证实,张老师及其家属均未参加两次庭审,不接受常家的道歉。张老师不愿露面出庭,也许有自己的考虑,但也间接说明此事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至深,也许一辈子也难以忘怀。
4记耳光打没了师生情分。究竟师生之间有怎样的恩怨,才导致常某对偶遇的老师大打出手呢?
虽然道歉但心中没把他当老师
6月12日,常某在第一次庭审时曾表示,事件源于偶遇,并非像某些网帖所称的蓄谋已久。公诉人宣读了视频拍摄者潘某的证言,还原了事件经过:常某上去问那个人是不是张老师,那个骑电动车的男子说,是。常某朝张老师右脸上扇了两巴掌,并一直追问张老师,你记不记得我?张老师说有点印象。常某又问,你记不记得以前怎么打我?常某说话的同时,走到张老师的左边,又朝张老师左脸上扇了两巴掌,打了一拳,还问张老师以前是咋当老师的,并说我叫常某,你记不记得?常某还让张老师把电动车推到路边后,就和张老师理论上学时张老师打他的事情。其间,又先后朝张老师胸、腹部各打一拳。
常某曾当庭表示,愿意向张老师道歉和赔偿,但心中没把他当老师。“我情绪一激动便殴打了张老师。首先向张老师及其家人道歉,我深刻认识到了错误,打人是不对的。但(当年)张老师在讲台上踢我,拿着木板往我后背插的行为,给我造成的伤害太大。”
张老师是否存在过度体罚学生的行为?据常某讲,张老师在任班主任期间,曾经数次体罚他。“他就用一根大概这么宽、这么长一个木板,往我脖子里使劲插。他边插边骂,因为比较紧,他插不进去,他就使劲钻下去。当时让我扒到黑板,我就感觉像拉到车上游街的杀人犯一样。那是对我伤害最重的一件事。”
同事作证张老师管理学生严厉
常某还表示,其实他最在意的还并不仅仅是体罚,而是张老师对他心理上的伤害。因为当时自己家庭条件不好,所以更在乎别人的看法。此前,常某的妻子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丈夫常某偶尔会在梦中惊醒,回忆起当年被打的事情,可见小时后被老师打过,一直有心理阴影。
针对张老师是否存在过度体罚的问题,庭审中公诉人指出,张老师的同事证明,张老师对待教学工作比较认真,在管理学生上比较严厉。栾川县实验中学副校长田占柱出庭作证表示:
“在平时的工作中,张老师有点内向,但是没有发现有其他学生(称受到张老师体罚),或者说有违师德规范这方面的情况。(张老师)应该是一个比较负责任的老师。”
自知视频负能量没想炫耀扩散
“男子反削20年前班主任”视频的流传扩散,责任是否由常某来承担?在法庭上,这个情节造成的影响到底有多大、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又一个焦点。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潘某拍摄的视频共有9分20秒。视频显示,在前面1分多钟的激烈冲突过后,后面的8分钟视频主要是双方在理论。常某先是将视频传给两位同学,后又在“常氏宗亲”微信群再次发布视频,声称自己的行为没错,即使打老师不对,张老师也有50%的责任等。
常某当庭表示:“当时我的想法就是录下来,以后我想再看一下,这是实话,并没有网上他们说的,我要录下视频,然后传到网上再炫耀视频说我打老师。因为录视频自始至终我都没想到把视频传到网上。我本身也知道这种视频它是负能量,是一种不好的视频。”
辩护律师也认为,常某只是将拍摄的视频传给有限的两三个朋友,并且嘱托不要外传,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传播。公诉人对此表示,常某传视频给朋友,最终造成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应属于间接犯罪故意。正是常某将视频转发给同学,才有后来视频被广泛传播的结果出现。
本案审判长接受河南媒体采访表示,常某初中毕业后,近20年与张老师无任何交集,其辱师行为具有随意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显。但其行为不仅严重侮辱了张老师,严重影响了张老师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法庭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常某因其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本案也带来诸多启示,为我们上了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
首先,学生对老师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见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报复借口和理由。常某为炫耀和发泄不满情绪,偶遇老师即实施侮辱殴打行为、录制视频并导致网上传播,理应受到法律惩罚。
其次,社会应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如果我们不能正确理解老师对学生适当的严格管理,只一味地报以指责、怨恨,老师就可能会放任学生的不良行为任其发展,这样最终损害的将是学生的健康成长。当然,法律和教育部门也都禁止体罚学生,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近20年前老师对被告人有严厉体罚的行为。常某的侮辱殴打行为引发了很多教师的愤慨和不安,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对常某的定罪判刑,既是对其行为的惩罚,更是向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即尊师重教的中华传统美德应该得到遵守和弘扬。
第三,教育方式要与时俱进,老师要不断改进和提升教育艺术。
“学生20年之后打老师”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常某的妻子接受采访表示,丈夫当年也受到张老师的侮辱和殴打,这给常某造成了心理创伤,而法庭这样审理恰好忽视了这一内情。他们会上诉,向相关部门反映,追究张老师当年体罚丈夫的责任。
如果常某家属决定追诉的话,是否过了追诉时限?常天长明确告诉华商报记者:“我儿子当年上初中是13岁,现在是32岁,我们提起追诉的话,并没有超过法律限定的20年的追诉期。”
“正和家属磋商起草上诉状,常某已正式向洛阳市中院提起上诉,家属今天就会将上诉状递交栾川县法院。”辩护律师付建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从法律和事实出发,常某的行为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追诉是当事人的权利。
律师殷清利表示,“常某可以请原来同学作证,这个举证应该不是太困难。另外,也可以申请教育部门对张老师进行相关的处罚,不管行政、民事、刑事,即便超过追诉时效,那也得启动呀!”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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