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3:27:4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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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主要工作是什么?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人不了解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甚至有很多人对律师的作用产生了怀疑。但事实上,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有很多工作要做,他们所起的作用是庸置疑的。
接下来王世圣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相关信息,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侦阶
侦阶是一个刑事案件的开始,当事人被抓捕、人身自由受限制,就代表案件进入了侦阶。
1、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当事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
2、了解案件实情: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并就详细的案件经过与当事人核实,以真实可靠的案件实情为当事人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服务。
3.请取保候审:律师根据法律和事实根据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形成详细的书面请书,在适当的时候提出取保候审请,以便及时恢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4.代为请控告: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可以及时把不公平待遇向律师表达,律师可以指责相关负责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告,从而有效地监案件的审讯行为处理序。
二、审起诉阶
侦阶一结,侦会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提起公诉,这是此案件就进入二个阶:审起诉阶。
1、审手续、核对案件:这个阶律师主要审拘留证、逮捕证等各种法律手续,同时审执为是否合法。
2、与检磋商、研讨:律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与检进行研讨,这会有利于检察对案件进行综合、全面、的审,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对侦上报的案情先入为主,使其对案件有一个更加清楚地印象
3、避免错案、争取减刑:
律师可以集中各种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和情,就存在的问题向检察提出全面的建议。以便将其返还侦机构进行补侦,尽量避免错误案件的发生。律师在审起诉阶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也为最后的庭审阶做了分的准备。
三、审判阶
律师会根据过去对被告有利的所有证据和情,以及熟练的法律,与公诉展开全面的口头斗争。这个时候,如果被告没有辩护律师,他会非常孤独和被动,但是如果有辩护律师就不一样了。律师将始坚定地站在被告一边。律师将凭借自己精通的法律、雄辩的口才和敏捷的思维捕捉每一个对被告有利的情节,代替被告说出他不能或不敢说的话,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的合法权。
以上是王世圣律师为大家做的刑事案件中律师作用的分析,可以帮到大家。
这个问题似乎很容易回答,但一时竟不知该从说起。
很多人认为刑事辩护就是律师和检察的对抗,律师给“挑刺儿”就是刑事辩护;也有人把刑事辩护理解为律师在法庭检察官进行辩论,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才是刑事辩护;还有人认为,刑事辩护就是提出各种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和材料。
谈论中国的刑事辩护,就不得不回顾我国的刑事辩护发展,因为刑事辩护的发展就是辩护权的扩张。
没有哪部法律对什么是刑事辩护下过一个比较的定义,但是我们从1979、1996、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人职责的修改变化,就可以对什么是刑事辩护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
我们从中可以归纳出这样几点:1.由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对象只限于被告人,刑事辩护只能在审判阶进行(只有案件到审判阶,才可以将被追诉对象称为被告人,在此之前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2.辩护人(通常为律师)只能做实体辩护;3.辩护人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等的证明责任。
彼时律师的辩护空间很狭窄,辩护难度可想而知。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一次大修改)对辩护人的职责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中一重要修改内容是将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时间从1979年刑诉法规定的开庭前7日,提前到将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讯问或被采取了强制措之日作为其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时间。
1996年刑事诉讼法这一修改,让律师的辩护工作从审判阶,提前到了侦阶,让辩护律师除了可以在法庭上辩护外,还可以在开庭之前的侦、审起诉阶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意见。
这次修改将律师辩护伸到侦阶,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更有助于提升律师辩护的效果。
2012年刑事诉讼法(二次大修改)对辩护人职责进行了重大修改。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
之所以说是重大修改,主要原因有二。一,律师介入后,除可以进行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实体辩护外,还可以就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进行序辩护;二,辩护人只需要提出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意见,不负有提供证据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罪轻等的证明责任。
此次对辩护人职责的修改,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2018年刑事诉讼行了三次大修改,此次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对我国的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此次修改对刑事辩护产生了的影响,实践中对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仍存在一定争议。
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到现行刑事诉讼法,从律师只能在审判阶进行辩护发展到也可以在侦、审起诉阶进行辩护;从仅限于实体辩护扩大到包括序辩护;从辩护人需要承担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罪轻的举证责任到只需对提出的有罪指控提出合理怀疑,这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张的过,也是刑事辩护不断发展完善的过。
参考文献:
1.崇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实四十周年的历回顾与前瞻,载公众号“权刑辩学院”
2.:我国刑事诉讼法制螺旋上升,来日方,载公众号“权刑辩学院”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另规定,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如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律援助机构提出请。对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因亲友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送看守所羁押后,任亲朋好友都见不到本人,这个时候家属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家人。事实证明,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已经是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的最好选择。
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期间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诉、控告;请变更强制措;向侦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提出意见。
1、辩护人的责任
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
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了解的情;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
(一)犯罪嫌疑人、的个息等基本情;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对侦侦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四)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犯罪嫌疑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七)立案、管辖是否合法律规定;
(八)采取强制措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序是否合法;
(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
(十)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封、扣押、冻结的情;
(十一)侦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十二)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
3、侦期间的辩护工作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二章规定了律师在侦期间的如下辩护工作:
六十条侦期间,律师接受委托后,自犯罪嫌疑人被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之日起,可以向侦了解案件情,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侦羁押期限等。
六十一条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应当告知其基本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有对办案侵权行为、序违法提出诉和控告的权利;
(三)犯罪嫌疑人有请侦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知悉鉴定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
(五)犯罪嫌疑人有对刑事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
(六)有关刑事和解的权利。
六十二条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制措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强制措的种类;
(二)强制措的条件、适用序的法律规定;
(三)强制措期限的法律规定;
(四)请变更强制措的权利及条件。
六十三条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侦讯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对侦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对侦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更正的权利以及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的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和辩解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
六十四条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犯罪构成与证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刑法及相关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
(二)刑法及相关解释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六十五条侦期间,辩护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及时向侦提出无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并同时要求侦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对其变更强制措。
六十六条在案件侦期间和侦结前,辩护律师向侦就实体和序问题提出辩护意见的,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对于非法证据,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予以排除的意见。六十七条辩护律师应当对案件管辖合法性进行审,侦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侦提出异议。
六十八条在审批捕过中,辩护律师认为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提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二)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
(三)无社会危险性;
(四)不羁押。
六十九条辩护律师对于侦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向该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变更强制措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不予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封、扣押、冻结措的;
(四)应当解除封、扣押、冻结不予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受理诉或者控告的侦及时处理,对不及时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诉;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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