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复验)复验、复查

时间:2022-09-21 14:30:00来源:法律常识

第一百零七条 (复检、复诊)

检察院核查案子的情况下,对公安的现场勘查、查验,觉得必须复检、复诊时,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复检、复诊,并可以派检察人员参与。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条 检察院依法对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推行监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一条 侦查监督关键发现并改正下列违纪行为:

(一)对犯罪嫌疑人逼供、诱供的;

(二)对受害人、见证人以惩罚、威协、哄骗等非法行为搜集证据的;

(三)仿冒、藏匿、消毁、替换或是擅自修改证据;

(四)营私舞弊,放肆、袒护犯罪分子的;

(五)有意生产制造冤、假、冤假错案的;

(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的;

(七)在侦察环节中不应该撤销案件而撤案的;

(八)受贿、侵吞、替换所扣留、冻洁的款物以及草息的;

(九)违背刑诉法有关确定、实行、变动、撤消强制执行措施所规定的;

(十)违背关押和办案期限所规定的;

(十一)在侦察中有别的违背刑诉法相关规定的的行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 检察院审查逮捕单位、移送起诉单位在审理拘捕、移送起诉中,理应核查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觉违反规定状况,理应提出意见通告公安部门改正。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监所检察单位发觉侦察中违背法律的规定关押和办案期限所规定的,应当依法明确提出纠正违法建议。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 检察院根据需求能够派员参加公安部门针对大案要案讨论和其它侦查活动,发觉违纪行为,理应及时联系改正,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针对侦查机关或是办案人侵害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污辱的举动明确提出控诉的,人民法院理应审理,并立即核查,依法办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五条 针对公安部门实行检察院准许或是不批准逮捕所决定的状况,及其释放出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是变动拘捕措施状况,检察院发觉有违法情况的,理应通告改正。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觉公安部门或是公安机关在侦察或是确定、实行、变动、撤消强制执行措施等过程中有违法情况的,应当立即明确提出改正建议。

针对情节较轻的违反规定情况,由检察人员以口头上方式向办案人或是公安部门责任人明确提出改正,并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适当的时候,由部门领导明确提出。

针对剧情比较重的违反规定情况,理应请示检察长审批后,向公安机关传出纠正违法通知单。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七条检察院传出纠正违法通知单的,应根据公安部门的回应,监督落实状况;没有回复的,理应催促公安部门回应。

《检察院 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察院所提出的改正建议不会被接纳的,应该往上一级检察院汇报,并抄报上一级公安部门。上级领导检察院觉得下属检察院建议正确,理应通告平级公 安行政机关催促下属公安部门改正;上级领导检察院觉得下属检察院纠正违法的建议不正确的,理应通告下属检察院撤消纠正违法通知单,并告知平级公安部门。

《检察院 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九条 检察院审查逮捕单位、移送起诉单位发觉办案人在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涉嫌犯罪的,理应移交我院侦察单位核查,并汇报检察长。侦察单位核查 后应该明确提出是不是立案调查的建议,请示检察长确定。针对不属检察院管辖,理应移交有地域管辖的部门正确处理。

《检察院 刑诉规则》第三百九十条 检察院审查逮捕单位或是移送起诉部门对我院侦察单位侦察或是确定、实行、变动、撤消强制执行措施等过程中违法行为,应根据剧情各自解决。情节较轻的, 能直接向侦察单位明确提出改正建议;剧情偏重或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理应汇报检察长确定。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一条 对检察院规定复检、复诊的,公安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复检、复诊,并告知检察院派员参加。

(释解)

此条讲的是复检、复诊的相关规定。

复诊、复检就是指检察院在刑事检察工作上核查案件时,为了确保案件质量但对公安部门的现场勘查、查验再次进行现场勘查或查验。其核心程序是:

1.检察院在核查案子的情况下,对公安的现场勘查、查验,觉得必须复检、复诊时,也可以根据本条规定,通告公安部门复检、复诊,并可以派检察人员参与。

2.检察院对公安的现场勘查、查验觉得必须复检、复诊却又不适合由公安机关开展复检、复诊时,能自己开展复检、复诊。

3.实行复检、复诊的办案人,务必拥有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

3.实行复检、复诊的办案人,务必拥有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复检、复诊根据需求能够聘用有专业知识工作的人员或要求相关人员参与,有的则理应请不相干的见证者参与。

4.在复检、复诊中禁止一切足够导致风险、侮辱人格或是伤风败俗的举动。

5.复检、复诊理应制做询问笔录,记录复检、复诊的时间也、地 点、方式、过程结果,由参与人员签字或盖公章。必要时同时进行音频、录影、照相、制图等并附入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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