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3:07:58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说法1: 2020年赵某仅依据《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主张与杜某存在18.8万元民间借贷关系(无借款合同、无借条等),要求杜某偿还借款,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参考案件: (2022)鲁01民终5802号
关键信息:
一、 参考案件中,赵某由其个人中国银行账户分别于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向杜某转账,合计188200元,均转入杜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赵某主张与杜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提供了其个人银行账户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要求杜某偿还借款117666元。
二、 杜某确认收到以上款项188200元。其主张以上款项系双方之间业务往来及恋爱支出款项,并非借贷关系。杜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参加投标材料、消泡剂试验材料、电子邮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电子交易单截图等。
三、 法院认为赵某与杜某原既存在恋爱关系,又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在此情形下,赵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与杜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以此为依据要求杜某偿还借款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请求。
结论: 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与杜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存在不确定性。这种情形下,建议提交借条等证明双方之间达成借贷合意,或提供杜某同意偿还借款的承诺书、录音等来固定借款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