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6:05:12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11月15日,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张某某报案称,他的半挂车在清涧县国境线十里铺村撞了人,伤情严重,请求出警。接警后,迅速出警赶到案发现场。肇事司机弃车逃逸。当日8时32分,犯罪嫌疑人任某到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犯罪嫌疑人任某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原来,被告人任某夜间驾驶车牌号为陕******红岩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陕++++B挂号华俊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10国道481KM+350m(清涧县下十里铺村路段处)将公路上由南向北行驶的行人白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白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7年11月22日,经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会议研究认定,任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遇行人避让措施不当,此次事故驾驶人任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白某某无责任。
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宣告缓刑一年。(清涧县人民法院通讯员 白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