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5:18:32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姑娘小曾在洗头房上班的时候,认识了大她4岁的男孩刘某,刘某一直追求小曾,说要和小曾“耍朋友”。后来小曾被刘某打动,做了他的女朋友。谈恋爱期间,二人还去刘某姐姐开的饭店和姐姐吃过饭,也去过刘某父母和朋友家里,周围的亲戚朋友都知道二人的恋爱关系。二人恋爱一年多的时间里,刘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三次给小曾转了28000元。
一年后,二人因为性格不合而分手。刘某多次到小曾工作的店里去闹,说小曾骗了他28000元,现在自己要结婚用钱,让小曾把之前的钱还给他。小曾当然不同意,于是刘某一纸诉状将小曾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给小曾的28000元属于借款,要求小曾返还。
小曾却在法庭上说,这28000元是他们之间转账款项是用于男女朋友关系期间的生活开支费用,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而且刘某只有转账记录,转账也并没有备注款项的性质属于借款,也没有借条等其他辅助性的证据,证明这28000元是小曾找他借的。
那么,刘某给小曾的这28000元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呢?
刘某分三笔给小曾转账,分别是12000、13000和3000。法律关于谈恋爱时恋人之间的金钱赠与是有规定的。一般的小额赠与,比如三、五千,都可认定为是赠与人的无条件赠与。一旦赠与金额交付给对方后,就不能撤销赠与的行为了。但对于大额赠与,比如一万以上的现金、房产、车辆、金银首饰等等,法律上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是以双方继续维持恋爱关系或者结婚为条件。所附的条件成就时,赠与行为才发生效力。刘某给小曾转账,是在谈恋爱期间,法律推定他的目的肯定是为了维持和小曾的恋爱关系,或者是最终与小曾结婚,才会进行大额转账的。但小曾和刘某仅在一起一年多,就因为性格不合而分手,最终的结果并没有达到刘某转账时的预期,因此,属于赠与条件并没有成就,所以刘某的大额赠与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具体到每一笔转账,刘某转账给小曾的3000元,属于恋爱期间的不可撤销的赠与,刘某不能再向小曾主张返还。而其他两笔转账,分别是12000元和13000元,属于法律规定的大额赠与范畴,小曾和刘某最终分手,赠与条件不成就,赠与可以撤销。所以法院最终判定,虽然对刘某主张小曾向其借款28000的事实不予支持,但针对其中的两笔金额较大的赠与,小曾需要返还给刘某。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某返还25000元的诉讼请求,其余3000元不予支持。
由本案可以看出,谈恋爱时男女双方互赠的金钱、物品等,性质该如何认定,近些年颇有争议。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应当退还彩礼的情况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一项便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我国的婚姻制度规定,双方结婚是登记制,必须经过民政局的登记方为有效。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尚未结成夫妻,男方给彩礼的目的没有达到,女方就需要返还。但需要返还的彩礼,其性质仍然是彩礼,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不当得利等,仍然不能强迫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做如此判断。
恋爱中的男女,因互有好感而赠与金钱和物品,在分手后,也希望能做到好合好散,本着公平和问心无愧的心态,为之前美好的恋爱画一个完整的句号。而不要因为分手,就对簿公堂,互相伤害,因为这世上本就没有绝对的事情,是占了便宜还是吃了亏,只有当事人心里最为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