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21:57:48来源:法律常识
注:2021年7月1日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十周年,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出台被认为是该法的最大亮点,是最能体现社会保险宗旨的中国特色立法。十年过去了,这个制度实施得怎么样了?已经很少有人关注了。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作为催生这一制度的参与者之一,历时十年不遗余力地推动这一制度的落地生根。近日将发布医联团队历时半年完成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十周年调研报告》。借此机会,与各位朋友分享一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落地生根的发展历程。
实践中,许多工伤职工因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而身陷困境,救治和生存都极为艰难,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黄乐平律师团队一直在呼吁建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2010年,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立先行支付制度,堪称黄乐平律师团队推动立法的代表作。
推动法确立先行支付制度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指未参保职工受工伤后,用人单位拒付相关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对工伤职工先行支付,然后再由基金向违法用人单位追缴。
义联人一直在呼吁建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2009年,义联发布的《工伤农民工情况调查报告》中,义联人就基于实践需求,明确提出了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医疗费这一立法建议。
在社会保险法面向社会征集意见的过程中,义联人多次提出立法建议,为法律制定的完善献计献策。
而推动《社会保险法》确立先行支付制度,堪称义联人推动立法的代表作。
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阶段,义联人就致力于推动工伤保险基金垫付未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2008年12月29日,《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布后,义联于2009年2月26日组织召开了“工伤保险实务研究与社会保险法立法”研讨会,邀请有关立法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针对草案公布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义联人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立法建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与标准落实待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自认定工伤之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工伤保险基金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垫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
随着研究的深入,义联人不再满足于立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药费,而是进一步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应该先行支付包括医药费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且从实证角度对此做了充分的阐释。
在2010年1月1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建筑、煤炭行业中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问题”研讨会上,反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的声音非常强烈,理由是工伤保险应该参照商业保险的做法,“谁参保谁受益”,不能因为照顾未参保职工的利益而影响到参保职工的利益。
黄乐平律师在这次会议上对工伤保险基金为什么要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作了说明:“在工伤保险的法律关系中,职工是权利主体,企业是义务主体,政府是责任主体。怎么能够因为企业不尽参保缴费的义务,政府没尽到监督处罚企业参保缴费的责任,而让职工的权利受到影响呢?权利不因当事人不尽义务而丧失,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啊!”
黄乐平律师的观点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得到了立法部门的赞同。最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被明确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