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23:57:22来源:法律常识
澎湃新闻记者 朱轩 林珏瑶 薛莎莎 实习生 郭秋林
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下称五阿婆)因在店名中使用了“青花椒”,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翠堂)起诉商标侵权,与此同时,另有多家餐饮企业因类似情形被万翠堂起诉。此事曾引发广泛争议。
2021年11月,成都中院对万翠堂诉五阿婆案作出一审判决:五阿婆停止使用“青花椒”字样标识并赔偿万翠堂共计30000元。此后五阿婆店主邹先生上诉。
2022年1月13日,该案二审在四川高院开庭并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万翠堂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上,审判长表示,万翠堂方面2021年12月25日通过媒体表示,撤销对四川多家餐饮企业的诉讼,但至今没有向四川高院递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庭审上,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围绕“青花椒”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展开。
法院终审认为,五阿婆在店招中使用“青花椒”字样,是对特色菜品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不构成侵权。万翠堂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五阿婆青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其无权干预和禁止。
双方激辩:火锅店店招上的“青花椒”,是商标性使用吗?
据公开报道,2021年12月,四川多家餐馆因使用“青花椒”字样被万翠堂起诉。该公司注册了“青花椒”字样商标,认为这些餐馆店招含“青花椒”字样侵害其商标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五阿婆便是被起诉的店铺之一,经营者邹先生于2021年9月被上海万翠堂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诉至成都中院,一审被判赔偿并停用“青花椒”字样标识。
1月13日,这起备受关注的“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二审在四川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了庭审直播。
庭审上,审判长刘楠称,万翠堂方面曾于2021年12月25日通过媒体表示,撤销对四川多家餐饮企业的诉讼,但至今没有向四川高院递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2021年12月27日,五阿婆提起上诉,并表示,不同意万翠堂公司撤回起诉。四川高院对本案二审依法进行审理。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庭审焦点围绕“青花椒”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等问题展开。
上述方五阿婆的代理律师称,本案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鱼火锅”不属于在餐饮服务上的商标性使用。
上诉方代理律师认为,“青花椒鱼火锅”的文字使用,客观上不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被诉侵权的“青花椒鱼火锅”标识与涉案的三个商标不构成近似:上诉人店招中使用的“青花椒鱼火锅”并非单独的青花椒文字,并且“青花椒鱼火锅”几个字均采用了大小一致的黑体字体,与涉案的三个商标的书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上诉方代理律师还认为,餐饮行业的地域特点包含餐饮行业习惯以及消费者的识别习惯等因素,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被上诉人万翠堂没有损失,同时,上诉人不存在侵权故意。
上诉方代理律师提到,被上诉人持有的涉案商标本身显著性较低,在四川缺乏知名度,餐饮行业在店招当中展示特色菜品名称是行业习惯,四川消费者普遍将青花椒鱼火锅和青花椒认定为菜品或者是调味品。上诉人在店铺装潢、菜单、店招均明确标注了自身的注册商标“邹鱼匠”,消费者不会混淆,进而也不构成侵权。
“此外,本案涉及大量的餐饮经营者,涉及面广。本案的裁判应当考虑法律规定、社会现状和公众认知的利益平衡。”上诉方认为,法院一审判决不合理。
对此,被上诉方万翠堂代理律师称,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商标专用权,核准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饭店餐厅等服务,应当受法律保护。尽管这些商标曾被其他主体多次申请要求宣告无效,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均裁定予以维持,这更加印证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的正确性。
对于上诉人的辩论理由,万翠堂方面称,上诉人对青花椒字样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上诉人的店招为青花椒鱼火锅,与上诉人的工商登记地址相同,微信支付收款界面显示“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其出具的发票上印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的章,上诉人在一审中也认可使用了涉案侵权标识,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店招上使用了“青花椒”标识。
万翠堂方面还认为,上诉人突出使用了“青花椒”字样,与其青花椒商标读音含义均相同,容易让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且上诉人将青花椒用于店招,而非仅对自身经营特色菜品主要原料的描述性使用。万翠堂公司方面作为青花椒商标权利人,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万翠堂方面的代理律师表示,青花椒是调味品通用名称,但并非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在餐饮服务中有显著性。上诉人并非对于菜品进行描述性使用,而是在店招中用较大字体突出使用,误导相关公众。而且其字样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在读音、含义上与万翠堂商标均相同,明显侵犯了答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万翠堂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判定上诉人赔偿,这是合法合理的。
终审:并非商标性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
“青花椒是一种植物果实制成的调味品,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作为川菜调味料广为人知......”四川高院认为,万翠堂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法院认为,五阿婆店招上的标识为“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虽然店招上含有的“青花椒”标识与万翠堂的涉案商标中含有的“青花椒”文字以及叫法相同,但五阿婆在“青花椒”字样前面附加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标识,后面带有“鱼火锅”三个字,没有单独突出使用,与万翠堂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
此外,五阿婆在店招上使用“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青花椒”作为鱼火锅的重要调味料,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
法院还认为,五阿婆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
法院指出,万翠堂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五阿婆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其无权干预和禁止。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万翠堂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