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2:00:45来源:法律常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作为结果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结果,这里的伤害结果包括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但不包括轻微伤。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害人不在第一时间就医,进行伤情固定,而是案发后很长一段时间才去就诊。如果此时被告人不认罪,又没有证人可以证明案件经过,法院很可能会作出无罪判决。因为刑事诉讼法对入罪设定了一个很高的门槛,即需要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能达到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而被害人未在第一时间就诊,明显不能排除其伤情是因案发后其他情况造成的可能,自然也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下文将举出一个故意伤害的无罪案例,帮助大家理解以上辩点:
张某1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4日,原告人陶某1就村电网改造之事,电话责问该村支部书记被告人张某1。随后,被告人张某1到陶某3家中与陶某1理论。期间,张某1用手拉扯陶某1衣服,陶某1挣脱后跑出陶某3家,张某1随之大步跟过去,陶某1在跑的过程中摔倒在地。(注:除被害人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损害结果与被告人张某1具有关联性)
2019年5月5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1持派出所出具的委托书前往法医司法鉴定所作伤情鉴定,经拍片等检查,法医拟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陶某1不满意,认为其伤情达到了轻伤标准,不听法医解释,带走鉴定材料拒绝做鉴定。(注:被害人未及时就医,且第一次鉴定时未达到轻伤标准)
次日,陶某1又返回该所要求鉴定,法医司法鉴定所根据医院X光片:左足第一趾骨近节骨折,评定陶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注:第二次鉴定仍未达到轻伤标准)
2019年6月29日,陶某1持变造的司法所委托书前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情鉴定,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医院2016年5月6日DR片、2016年6月6日DR片、2016年6月14日DR片等,认为被鉴定人陶某1外伤致左第一近节趾骨粉碎性骨折、左第四跖骨骨折属实,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注:多处骨折,但首次鉴定时只有一处骨折;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了一个多月,无法证明“左第四跖骨骨折”与被告人有关;被害人通过变造的司法所委托书,委托程序违法)
2019年8月24日,办案民警带领陶某1前往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重新鉴定损伤程度,评定为其在排除其他外伤病史情况下构成轻伤二级。(注:鉴定结论不具有确定性,不能排除被害人在案发后因其他情况受伤的可能)
法院判决:
认定构成犯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间的疑问得到合理排除,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1实施了故意伤害陶某1的行为,陶某1构成轻伤二级的关键性损伤左足第四跖骨骨折,是在距离本案发生一个月后拍片检查发现,该损伤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律师解读:
综上,在故意伤害案件中,遇有被害人未及时就医,固定伤情的情况。辩护人可从证据辩护入手,主张损害结果与被告人行为不具有关联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进而请求法院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类似案件中,还应该重点审查:案件的起因;被告人是否有伤害动机;被害人是否及时就医,固定伤情;被害人第一次就诊时,医生的诊断结果是否构成轻伤以上(注:主要针对被害人先后多次就医、鉴定,但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身体多处受损的被害人,在就医时是否一次性告诉医生自己的全部伤情;被害人陈述本身是否符合情理;司法鉴定的结果所依据的检材是否是案发时检验提取固定的;鉴定意见的内容是确定性还是不确定性的;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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