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2:26:34来源:法律常识
遗产继承诉讼中自认的事实能反悔吗?这有不同的观点。自认的事实指的是对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在自认之后又反悔,以提供了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为理由,主张撤销自认。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反悔。既然已经提供了足以推翻自认事实的相反证据,就说明了之前自认的事实与真实的事实是不相符的,法院应当以真实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所以,应当允许当事人撤销自认。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反悔。既然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将之前2002年的“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删除,就已经说明了这种情况下不能反悔。对于自认撤销而言,是否撤销不能以事实为依据,即使是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的,也是由法院最终不予确认的问题,不是当事人反悔并主张撤销的理由。如果允许反悔,当事人可能会将自认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先利用自认骗取对方信赖,为自己调查和准备证据赢得时机,之后再推翻自认,这样自认制度将失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