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3:11:48来源:法律常识
行政机关“不作为”就一定可以起诉吗?
按照以往的理解,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并没有过高的门槛,只要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人就可以提起。但是,不作为就可以起诉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依据最高院法官的观点为您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兼新闻局副局长李广宇法官的观点:履行职责之诉并不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随便向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提出任何一项请求,该行政机关就有履行该项请求的义务;也不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不作为”就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一般来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履行职责之诉至少应当具备这样几个条件:
第一,他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明确予以拒绝或者逾期不予答复。
第二,他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这种请求权基础可以产生于或者基于某一法律、某一行政机关的保证以及某一行政合同。总之,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作出一个特定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依据。
第三,他是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管辖权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基础和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在执行法定任务的同时遵守管辖权的界限。这种管辖权既包括该行政机关是否主管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事务,也包括同一专业事务中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之间对于管辖权的具体分工。向一个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随意提出一个申请,即使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也不会使申请人当然地获取了诉权。
第四,他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应当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实施没有外部效力的内部调整或者不是针对他个人的一般性调整,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第五,行政机关对于原告申请的拒绝,可能侵害的必须是属于原告自己的主观权利。在原告不具备主观权利的情况下,即使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个体也未必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