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3:32:59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4月16日BTV科教频道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中,安翔律师参与调解了陈家兄妹的遗产继承纠纷,这个纠纷可谓由来已久,早在2016年8月25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之“父女合租”的一期节目中,陈家三兄妹就参与过一次调解,不过当时由于证据不足,大家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如今一年过去了,小妹再次联系到了栏目组,她说在这一年中,她费心找到了新的证据。那么在这几年当中,陈家兄妹之间都发生了什么呢?一起来看今天的节目吧。
视频节选来源:2021年4月16日的第三调解室《历时一年的调解 陈家兄妹再出新证据》
案件经过
经历一年,小妹陈女士终于收集到了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现居的那套老父亲的房子中有11万是自己出资的。房子为一套两居室,是由父母的老宅拆迁得来的。据了解,拆迁总共得到42万余元的补偿款,购买新房花掉了34万。
2000年陈家老母亲去世,2016年父亲也离开了他们,兄妹之间的矛盾便由此产生了,一直跟父亲一起居住的小女儿独自占有了父亲名下的这套两居室。面对来讨要房子份额的大哥和姐姐,究竟该如何分配成了难题。
在2016年的调解中,专家们基于相关事实最终给出的调解方案是:兄妹三人均分,也就是每人占有1/3的房产份额。不过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能调解成功。
经过一年的时间,小妹认为自己终于找到了至关重要的证据。证据显示,在34万元的买房款中,有11万元是基于小妹而得到的补偿款。按照小妹的计算,11万元房款在当时约合30平方米的房价。因此,她认为应当刨除这30平方米折合的现金之后,再进行兄弟姐妹之间的均分。
而大哥也带来了一份证据——公证书。
这份公证书,是在母亲去世后,为了将房产过户到父亲名下所立的。因此涉及到了兄妹三人都要放弃自己的房产份额给予父亲。
那么这一做法意味着什么呢?
安律解读
大哥拿出的公证书至关重要,无疑表明了兄妹三人均认可放弃自己在母亲房产中的份额,同意都给父亲。不论小妹陈女士表示当时的动机是为了方便报销供暖费还是其他原因,都要明白自己在公证书上签字行为的意义。
虽然这个房产当年是写在母亲一方名下的,但却是属于父母双方的共同财产。
即使小妹仍认为,这共同财产(购房时为34万元)中有11万元的份额所对应的平米数是自己的。但是,通过大哥出示的公证书,以及房产过户到老父亲名下的实际情况,可以说明小妹对自己的一半权利(11万的一半)已经放弃了。如果小妹要以这份公证书为基础到法院打官司,结果并不会像小妹想象中的那样美好。
案件后续
小妹表示,现如今自己愿意通过卖房的方式解决家中的争端。而对于份额的问题,大姐表示愿意作出让步。
调解现场兄妹三人达成一致:未来大哥可分得卖房款的2/6,大姐分得1/6,小妹分得3/6。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第三调解室》决定为兄妹三人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随后,安翔律师为他们现场拟定了协议书。
从2016年8月至今,这场家庭纠纷终于通过调解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希望陈家兄妹能够顺利卖掉房子,拿到各自相应的份额,回归正常的生活,也希望兄妹间能重拾往日的亲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