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7:12:00来源: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怎么解读这段话呢?
其实很简单。
举个例子,我和张三合伙开公司,我们要租一个场地,这件事由我负责。
那么就会产生若干个问题。
问题一:这个时候,我可不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去跟房东签租赁合同?
答案是可以的,而且这样一来,根据合同相对性,后续的权利义务,全都由公司来承担;
问题二:如果房东一看,你连公司都还没成立呢,就拿一个不成立的东西来跟我签合同?你要是跑了怎么办?因此,他拒绝和公司签合同。
那怎么办呢?总不能不签了吧,因此,为了把场地租下来,我说,那我个人和你签吧。
这可以吗?答案也是可以的。
问题三:如果是以我个人签的合同,后续公司成立了,那房东找谁要接下来的房租呢?
答案是,房东有权要求我个人或者公司随便一个,承担权利义务。
但是注意,房东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并不是要求我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是选择任一一个承担责任。
如果很不幸,公司没成立,那这个时候,房东就只能要求我个人承担责任了。
当然,在实务中,还有更多的难点。
比如,问题四,我作为发起人,确实是在为成立公司以我个人名义,对外签署了一些合同,但是后期公司不承认了怎么办?
问题五,张三和我一起作为发起人,这个家伙谋取私利,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签了很多跟公司无关的东西,后期又要求公司承担,我怎么拒绝?
问题六,我和张三前期是好哥俩,准备一起开公司,后来闹掰了,他做了一些错事,我也做了一些错事,对于双方的损失,怎么进行分责和赔偿?
当然,这些都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给出了解决途径,只不过在实操中,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和收集,却是充满了技术性的要求。
不过总体来讲,对于发起人责任这一块儿,公司法规定的还算详尽。
大家有问题的话,还是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尽早准备,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