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0:32:52来源:法律常识
工伤并不只是发生在工作过程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符合特定的条件,也是可以构成法定的工伤并职工一方主张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谓“交通事故责任”,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可分为五种: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具体认定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此外,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记载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结合上述14条,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前提是受害人不承担主要责任以上,也即不承担主要责任、全部责任,而如果是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则是可以构成工伤的。
一旦构成工伤,就可存在交通事故人身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理赔两种赔偿,也即双重赔偿问题。“双重赔偿”仅在一些特殊的项目上可以两边主张(如交通赔偿的残疾赔偿金和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并非两次完整的赔偿。如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等,如果已经通过交通事故理赔的,则不能再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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