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9:42:06来源:法律常识
17岁,花一样的年纪;17岁,正是寒窗苦读,尚未体会社会的冷暖,尚未去大学恣意绽放青春,就这样选择了一条投河自杀的不归路,抛弃了父母、朋友,留下一个让人无尽不解、无尽惋惜的解局。
说结局惋惜,不仅仅是因为花一般的生命就这样凋谢了,也因为当时女孩自杀时,岸边不仅仅有围观群众,离她约两米的岸边更是有两位身穿警服的警员。不知道沟通了什么,女孩最后还是纵身往身后的水深处一跃,岸边的警员却迟迟未下水进行施救,半分钟以后,才开始了手牵手的救助方式,然而最终未能将处在危险边缘的女孩生命挽回。
再努力一点点,再积极一点点,或许女孩就不会死,女孩的父母也不会失去这唯一的女儿。但也有人说,冒然下水,可能造成更严重的结果,这也是网友们争议不断的原因。
如果是你,你会“见死不救”吗?
某些情况下,不能“见死不救”,否则不仅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可能还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也有可能是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比如曾经有个案例,几个初中男孩一起相约逃课去水库玩耍,其中一个男孩不会游泳,其他几个男孩怂恿他一起下水玩水,结果出了意外,不会游泳的男孩落水,然后其他的几位男孩一方面因为害怕,没有对落水男孩进行任何施救,另外一方面竟然因为害怕学校、家长的怪罪,不向任何大人进行反馈,求助,导致落水男孩最终身亡。
这几位男孩自私的“见死不救”的行为,虽然没有承担刑事责任,但最终也被法院判决他们的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在这个案例中,其余的几位男孩也是未成年人,但是根据他们的年龄、受教育情况,几位男孩明知道落水男孩不会游泳还相邀一起下水玩耍,且在发生意外后,自身未予施救的情况下,还刻意隐瞒,不报警,不反馈,导致了落水男孩的死亡,对落水男孩的死亡结果负有一定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你对某种危害结果负有一定过错,那么“见死不救”,至少可能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比如还有一个案例,某个驾驶员夜间行车,结果因为疲乏导致未注意前方行人,将行人撞至重伤,此时,驾驶员下车查看,发现行人受伤后,不仅不救助行人,反而为逃避责任,将行人拖至路边。该驾驶员明知道此处地处偏僻,夜间很少有车来往行驶,即使有车经过,因为视线原因也不可能发现路边的受伤人员,而根据受伤行人的情况,如果不实施救助,可能行人将危及生命,此种情况下,驾驶员仍然“见死不救”,那么很明显,这种情况下,“见死不救”肯定不可能仅仅是道德的谴责,或者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了,这种“见死不救”就转换成了故意杀人,一定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某些情况下,“见死不救”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有朋友肯定问,那我哪里知道什么情况一定不能“见死不救”了?
其实很简单,刑法上对“见死不救”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主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如负有特定义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及法律授权的人员、警察、夫妻关系的、有抚养扶助关系的父母和子女。
二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三是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符合上面的三个要件,有能力救人却见死不救,就构成了刑事犯罪。
【结语】回到本文最开始的情况,女孩自杀,作为警察,作为具有特定身份的公务人员,是负有救助义务的。根据《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如果作为警察,不积极救助处于危难中的公民,我想不仅仅对不起身上警服,对不起国家和人民的信任,更可能为此承担相应的刑责。
当然,这种救助义务不是让警察不顾客观条件,不顾现实情况盲目救援,这样可能不仅仅不能救助公民,可能也将自己置于险境,我想国家的法律也不是鼓励牺牲警察的性命去完成救助。
最后,在没有搞清楚真相前,先不要提前代入,一味的去讨伐,静待真相,有时候事情没有表面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