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4:17:22来源:法律常识
一、原告陈述
原告在x市x区x街道x村x路x号x号x地及房屋,除了用于正常居住外,x路163号还用来经营x市xx鞋服店,经营者黄某芬为原告儿媳,x路166号用来经营x市xx副食品店,经营者陈某飞为原告的儿子。
2018年8月19日上午9点多,数百名拆迁工作人员将原告及家属非法拘禁后,动用钩机将原告的两栋房屋拆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其家属也因此而受伤住院,拆除期间,原告家属多次拨打110报案但并未得到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x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2月7日、2018年2月26日分别发布2018年第701号、第702号《征收土地公告》,又于2018年3月28日分别作出温政土征生[2018]3号、4号《关于x区x街道x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并予以公示。
二、原告观点
x市人民政府不仅是涉案地块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主体,更是侵占宅基地行为的直接受益主体。
三、被告观点
1、涉案房屋符合拆除的情形。涉案房屋分别坐落于x街道x村x路x号x号,163号房屋为一间四层砖混结构建筑,总建筑面积为264.39平方米;x路166号房屋为两间房屋,一间两层,一间四层(第四层为阁楼),总建筑面积为222.79平方米。上述房屋坐落地块已于2017年10月13日经x省人民政府[x土字(330304)A(2017)-0012号、x土字(330304)A(2017)-0013号批文]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
涉案地块经合法征收程序,原告理应按征收补偿方案配合征收,而其在规定期内均不配合,遂原x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7日作出对原告房屋的补偿方案并于当日送达给原告,要求原告在规定期间内作出补偿选择,而原告事后经《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交地催告书》后均未予理睬,故符合拆除的情形。
2、涉案拆除程序合法。原告在收到原x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补偿方案》后未回复,后原x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9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送达给原告,要求原告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拆除,原告均未予理睬,原x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7日作出《责令交地催告书》送达给原告,再次要求腾空房屋交付,并通知原告其货币补偿款存放于x区x室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
在充分催告原告之后,原告仍未进行腾空,被告作为涉案征收地块的实施机关,承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遂于2018年8月19日至原告房屋处,将原告房屋内物品搬离,劝离原告等人离开拆除现场,并全程录像,未对原告人身及屋内财产造成损害,在腾空后拆除涉案房屋,涉案强制行为程序合法。
四、质证意见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本、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第701号x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702号x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温政土征生[2018]3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x区x街道x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生[2018]4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x区x街道x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原告房屋被拆除前的照片等视听材料、x市中级人民法院x03行初340号行政裁定书、x省高级人民法院x行终506号行政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9285号行政裁定书;被告x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公示信息、x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x土字(330304)A(2017)-0012号、x土字(330304)A(2017)-0013号批文]、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温政土房公瓯[2018]1号)、个人建房规划用地申请书、缴费单据、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原x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陈某士房屋的补偿方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交地催告书、拆除现场视频录像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x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但被告x街道办事处在实施拆除原告涉案房屋前,没有履行拆除的法定程序,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六、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陈某士位于x市x区x街道x村x路x号x号两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