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0:58:32来源:法律常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市政法队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及工作安排,现将市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整治违法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1、领导干部对“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度不高,政法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2、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3、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4、内部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5、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6、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漏的情况;7、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或建议、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的;8、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9、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9、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10、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1、在职干警。(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的;(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12)法官及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2、离任干警。原领导班子成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政法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3.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政法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等问题。
(四)整治律师行业突出问题。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等问题。
(五)整治公证、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坏群众利益等问题。
二、举报方式
为确保专项整治效果,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并如实反映、积极提供违法违纪问题线索。举报内容有明确的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有举报的正当要求、理由和相关事实依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电话:0538-7232361 0538-722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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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新泰市司法局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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