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2:05:36来源:法律常识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提升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决定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和任期
人数: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60名;
任期: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二、资格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一)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
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人民陪审员负有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
2.学习法律,宣传法律;
3.按时参加陪审。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职务的,要及时通知法院,并说明理由(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达三次的,按程序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
4.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四、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产生方式
1.随机抽取;
2.个人申请;
3.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的推荐。
五、选任流程
(一)公开报名
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将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从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23日止,接待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2.报名地点。绥中县司法局五楼基层科;咨询电话:0429-6141575;联系人:刘凡。
3.报名材料。报名时需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附件一、附件二,A4打印纸双面打印)一式3份,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份;
(3)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2份;
(4)近期免冠1寸红底彩色照片3张(附电子照片,发送至邮箱11239461@qq.com,或通过U盘直接报送)。
(二)随机抽选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300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三)资格审查
经征求候选人意见后,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团体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确认60人作为人民陪审员人选。
(五)提请任命
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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