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7:40:06来源:法律常识
张女士向秦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下称执法局)举报称,有人在铁干院小区内倾倒垃圾,2小时后,张女士便接到“被举报人”的电话,由此,她担心自己电话号码被泄漏的同时,对执法局的工作流程产生质疑。
视频链接:【小里帮忙】投诉乱倒垃圾,却先接到“被举报人”电话
市民:打了投诉电话后接到“被举报人”的电话,我的电话号码被谁泄露了?
7月20日,家在供电局小区的张女士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她所在的小区与铁干院小区的垃圾场仅一墙之隔,“垃圾场在这里比较久了,到夏天还会有味道。”张女士说。18日,她在自家看到有人用车在倾倒垃圾,便向执法局反映此事,可令张女士没想到的是,就在结束通话后的2余小时,她接到了“被举报人”的电话。“那语气还挺吓人的,但他怎么知道我电话的?”李女士说。
20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来到铁干院小区的垃圾场,现场仍堆放着垃圾,散发出阵阵异味。负责清运该处垃圾的王师傅在现场告诉记者,当日他在倾倒水,可能有误会。“在群里看到执法局的单子后,我就给李女士打了电话,解释了相关情况。”王师傅说。
记者调查:执法局热线记录单出现在清运公司群里
那么群里的单子从何而来?王师傅表示,是美洁清运公司张军胜发到他们17人的工作群里的,随即便向记者展示了一张题为《咸阳市秦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热线记录》的单子,记者在单子上看到,来电人、电话、来电时间、接听人、内容等相关信息。
记者随即拨通了美洁清运公司张军胜的电话,张军胜表示,单子是秦都区执法局垃圾分类办肖鹏(谐音)转发过来的,他便将该单子转发至群里了。“将单子转至群里是为了让王师傅处理此事,给张女士回复此事。”张经理说。
对此,记者来到中国中铁咸阳管理干部学院物业管理中心,康经理表示,垃圾堆原来就在该处,他们之后会及时清理垃圾。至于该点是否能挪走,她表示,之后再看。
执法局:是办公室的单子,情况暂不清楚
7月22日,记者来到秦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垃圾分类办负责人郑伟告诉记者,此事未移交给他,并不了解情况,早上得知此事后,他向张女士致电后,也询问了肖鹏(谐音),其表示,并无张女士联系方式,不知道是物业还是哪里(泄漏了)。
随即记者向郑伟展示了王师傅提供的单子,郑伟表示,该单子应该是办公室的单子。郑伟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该单子不会转发给其他人,也不会泄漏举报人的信息。“办公室接到热线电话后,会转给相关科室,核实后会根据情况具体分析。我一般接到投诉电话后,会向群众致电,表明自己身份后,询问群众诉求。”郑伟说。
郑伟还表示,下午去现场了解情况后,再回应泄漏张女士个人信息事宜。
22日下午3时许,记者在现场看到垃圾相较上次少了一些,郑伟表示,他们已告知物业3日内清理该处垃圾,并取消该垃圾堆放点。对此,西兰路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张姓工作人员及沈平路社区李主任表示,该处为大件垃圾堆放点,地址选择也并无要求,合适即可。出现异味可能是由于下雨后树叶腐烂以及个别业主乱扔生活垃圾。
至于泄漏张女士个人信息一事,郑伟表示,并不清楚此事,会将此事反映至局里,局里应该会调查此事,记者表示可以请相关工作人员回应此事,截至发稿,记者并未收到相关回复。
律师: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执法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收集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要依法予以保密。否则,执法局需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对泄露信息这一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举报人也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赵良善表示,执法局不仅需要承担上述民事责任,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局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比如,给予行政处分。
赵良善建议,举报人如遇其信息被泄露类似事件时,举报人可以启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需要举证说明没有将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
华商报记者 陈永辉 编辑 牛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