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9:29:2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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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提交法律诉讼怎么办?
别担心,网上也可以递交诉讼材料~
跟着下面的规范走
省时省力又省心
附件:
上海法院网上递交电子诉讼材料规范(试行)
纸质诉讼材料的准备
01
纸质证据材料应当统一制作证据清单;首次提交的证据清单标题为“证据清单(一)”,后续补充提交的证据清单标题依次为“证据清单(二)”等;
02
证据清单应当以文本格式形式呈现,使用Word或WPS等文本编辑软件制作,不得以表格形式提交(参考样式附后);
03
证据清单应当按证据组(件)区分条目,同一组(件)证据拟定能够简明反映证据内容的组(件)标题,标题不得重名;
04
证据清单中每一组(件)证据应当标明该组(件)序号和页数;
05
补充递交的证据材料同样应当制作证据清单,证据组(件)的序号按顺序自然衔接上一份证据清单序号继续编号;
06
纸质证据材料应当编写页码,页码编写于材料页下方右侧位置,页码编写以每组(件)证据为单位,无需编写连续总页码;
07
纸质证据材料要求内容清晰可辨识;
08
证据材料中如有数码照片或音视频文件的,应当在证据清单中单独作为证据组(件)标明并拟写标题。
电子诉讼材料的制作
01
纸质文本类证据材料一般以扫描为PDF文件的方式制作形成电子诉讼材料;对页数较少、内容清晰、形式规范或少量不宜开拆的纸质文本,可通过高拍仪或手机进行拍摄制作形成电子诉讼材料;
02
同一证据组(件)内的材料应当通过连续扫描方式合并在同一个PDF文件内,合并排列的顺序与纸质材料排列顺序保持一致;
03
扫描仪分辨率一般设置为彩色模式下300DPI;
04
以电子文本形成的、不含有手写签名或印章的证据材料可直接通过电子文本软件生成PDF格式上传,无需打印后扫描;
05
电子证据材料形成后应当按照证据清单组(件)对应上传,每一组(件)材料为1个电子文件;电子证据文件命名应当与证据清单标题保持一致;该组(件)证据材料扫描后文件容量过大无法上传的,应当先对纸质材料拆分成两组(件)以上。
06
扫描文件影像应当保持内容清晰可辨识、无歪斜,并按照阅读习惯进行方向调整;空白、重复扫描影像应予剔除,;
07
证据材料中含有数码照片的,应当以JPG、JPEG、BMP、PNG等格式上传。文件名应当拟定能够简明反映照片内容的标题(不得以001等形式作为照片标题);多张照片反映同一件证据内容的,可以合并处理成一个文件上传;
08
证据材料中的音视频文件,应当以电脑系统自身可以播放的通用格式上传,视频文件通用格式为MP4、WMV、AVI格式,音频文件通用格式为MP3、WAV格式,并拟定正确文件标题;非通用格式的应当先行转换成通用格式后上传。超过上传容量限制的音视频文件可以在证据清单中注明后复制光盘或U盘形式另行提交法院方;
09
音频文件证据材料应当制作形成文字稿,作为证据材料组成部分并纳入证据清单。
电子诉讼材料网上递交
01
电子诉讼材料网上递交应当通过上海法院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包括网页端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一网通办政务平台、移动端“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随申办市民云”APP),在申请立案阶段的“网上立案”功能递交主要材料,也可以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材料递交”功能递交补充材料。
02
电子诉讼材料网上递交应当按照材料性质分别上传至不同文件目录夹内,如网上立案证据材料及其目录清单应当上传至“原告举证材料”目录内,不得作为附件混传至“起诉书/口诉笔录”目录或其它目录内;起诉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等应当与证据材料分别上传至不同目录内。
03
在对应证据材料目录夹中上传电子诉讼材料时,应当严格按照顺序依次上传。系统将按照排列顺序生成证据材料序号及电子证据清单。
04
纸质证据清单扫描件应当作为原告证据材料的首件材料单独上传,首次提交的证据清单文件名称统一为“证据清单(一)”,后续补充提交的证据清单文件名称依次命名为“证据清单(二)”等。
附:(证据清单参考样式)
资料:上海法院12368
通讯员:胡明冬
编辑:徐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