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22:05:05来源:法律常识
诈骗银行1630万,多名涉案人被判刑,主管副行长先后因“涉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涉嫌违反金融机构行政法规发放贷款”被羁押117天,之后被取保候审。18年后,当事人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以“违法刑事拘留”“错误逮捕”为由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赔偿,华商报记者4月23日获悉,鞍山李祥的国家赔偿申请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支持,并已拿到部分国家赔偿。
(取保候审18年后,李祥收到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银行被诈骗1630万 副行长两次被羁押
1962年出生的李祥是辽宁省鞍山人,案发前是鞍山市某银行铁东支行副行长,主管信贷工作。4月13日,李祥向华商报记者详细讲述了他涉案的前前后后。
李祥介绍,他于1993年到鞍山某银行工作,1999年3月调到该行铁东支行任副行长,主管计划科、信贷科。“我刚调到该行20多天,银行就发生了一起承兑汇票质押贷款诈骗案,1630万元被时任鞍山市某集团公司负责人费某某骗走。”李祥介绍,在此之前,费某某还从鞍山某银行长甸支行诈骗1494万元贷款。“可以说,费某某在铁东支行的贷款是长甸支行贷款的延续。”李祥称,根据规定,各支行无贷款审批权,贷款审批完全由市行贷款评审小组、贷款审查委员会及董事会掌握,作出贷不与贷的判断,支行是基层单位,是执行者。“在贷款人手续齐全的前提下,他们只负责存贷比例控制、贷款期限、金额、利率、方式等。”
1999年5月28日,费某某案发出逃,李祥因此受到牵连。华商报记者注意到,案发后,当时的《辽宁职工报》《鞍山日报》对案情作了简要报道。1999年8月23日出版的《辽宁职工报》以《3000余万元巨骗 费某某被擒》为题,报道了此案:1999年5月28日,费某某、张某某用广东河源市的假承兑汇票做抵押,骗走鞍山市某银行贷款3124万元后外逃。
案发后,鞍山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对此案高度重视,责令公安机关迅速抓获嫌疑人,挽回损失,并每天听取案件进展情况。鞍山市公安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专案组,专案组下设追逃组、资产保全组、责任调查组同时开展工作,追逃警力达30余人。专家组成员不分节假日全力以赴工作,追逃民警先后赴北京、上海、辽宁沈阳、广东、山东等地抓捕。1999年7月3日,民警在辽宁省营口市将费某某、张某某抓获。
(1999年8月,当地媒体相关报道)
2001年6月1日出版的《鞍山日报》刊发了题为《我市对首例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重点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主犯费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报道。报道称: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日前成功对被告人费某某等5人票据诈骗案出庭支持公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费某某无期徒刑。
被告人费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张某和、赖某某5人,自1998年11月至1999年3月间,为达到用假承兑汇票骗取质押贷款的目的,互相勾结,分别以使用伪造的承兑汇票、出卖伪造的承兑汇票、截获并伪造银行查询手续等非法手段,分两次从鞍山市某银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共计3124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李祥介绍,案发后,鞍山某银行信贷处处长助理汪某(1998年鞍山某银行长甸支行1494万元被诈骗案发生时,任长甸支行信贷科科长)亦被判刑,具体刑期他不了解。华商报记者4月23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 2012年11月15日,1971年出生的汪某被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受该案牵连,1999年6月14日,李祥被鞍山市公安局以“涉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刑拘,1999年7月8日取保候审;2000年4月18日,李祥第二次被鞍山市公安局以“涉嫌违反金融机构行政法规发放贷款”刑拘,2000年5月23日逮捕,2000年7月18日第二次取保候审。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大好前程被毁,家人事业、女儿性格受影响
“司法机关以‘涉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涉嫌违反金融机构行政法规发放贷款’为由刑拘、逮捕我纯属子虚乌有。”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李祥称,他和费某某等人素未谋面,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李祥说,案发时,他才37岁,正是一个人干事的大好时期,受此案影响,他的事业就此终结。“被羁押后,副行长职务被撤;取保候审后,每个月拿着几百元的生活费勉强度日;遭受不明真相同事的白眼……”李祥说,那段时间,是他人生最为灰暗的时期。
案件不仅给李祥的事业带来了毁灭性打击,也给他的家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李祥称,他的妻子在鞍山一家医院工作,“案发前夕,医院本来准备提拔妻子做中层干部,但司法机关因他的案子到医院调查,妻子提拔的事也就泡汤。”不仅如此,案件对女儿造成的影响最让李祥愧疚。李祥说,案发时,女儿正上小学,性格活泼开朗,成绩优秀。“案发后,女儿像变了个人一样,性格一下子孤僻起来,不愿和人交流,值得庆幸的是,女儿的学习没有受太大的影响。
“父母的身体本来很好,因为我的事担惊受怕,健康状况因此受到影响。”李祥说,他的父母一直在农村生活,案发后,老人整天提心吊胆,不久后双双离世。“老人至死都盼着我尽快解除取保候审,彻底获得清白。”
“以前的下属现在都是鞍山市某银行支行行长或副行长,当时与自己同级别的副行长,现在要么是支行行长,要么调到市行各处室成为处长,更好的已经成为市行副行长。”李祥说,凭自己的能力和资历,如果没有此案影响,他现在很可能是市行副行长甚至行长,最低也是支行行长。
(年轻时的李祥)
取保候审对当事人的生活、工作有哪些影响?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亮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对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
李祥称,取保候审期间,他的出行确实受到影响。“有一年朋友在俄罗斯有事,需要我过去,我在办户照时就没有办下来。”李祥说,取保候审以来,他一直没有出过国。
陈建亮介绍,在劳动者被拘留或逮捕的情形下,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但是在员工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单位能否中止劳动合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奔波多年,案件撤销,拿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第二次取保候审后,李祥一直在为自己的案子奔波,他要彻底获得清白。经过18年的不懈努力,2018年10月17日,李祥终于从鞍山市公安局拿到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鞍山市公安局向他宣布,撤销案件,返还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
华商报记者从李祥提供的鞍山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看到,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是:撤销案件,落款日期是2001年6月18日,“宣示时间”是2018年10月17日,签收日期是2018年10月17日。“拿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时,一家人很激动,多年的冤案终于平反,真的来之不易。”
拿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后,李祥拿起法律武器开始依法维权。2019年6月20日,李祥将鞍山某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立即安排他的工作,恢复原有的岗位级别及薪资待遇;要求该银行补发相关薪资损失86万余元;赔偿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40余万元。
2019年10月21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鞍山某银行为李祥安排工作;支付李祥1999年7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差额33万余元……
李祥介绍,一审宣判后,鞍山某银行提起上诉,目前二审还未开庭。
向公安局、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获支持
2018年12月下旬,李祥以 “错误逮捕”“违法刑事拘留”为由依法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鞍山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鞍山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2019年2月26日,李祥又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提出复议申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复议决定。李祥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分别要求鞍山市公安局、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国家赔偿。李祥要求鞍山市公安局赔偿二次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利息1700余元;赔偿因违法拘留造成的薪金损失81万余元;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31万余元;赔偿申请人及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要求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赔偿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36964.98元;薪资损失81万余元;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31万余元;赔偿申请人及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本案中,鞍山市公安局对李祥二次采取取保候审并收取保证金(5000元)的时间为2000年7月18日,而向李祥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并返还保证金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该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鞍山市公安局为该案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此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李祥提出的薪金、社保基金、住房公基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的赔偿请求,系其认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而遭受的损害,根据相关规定,鞍山市公安局不是该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综上,2019年11月2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鞍山市公安局赔偿李祥5000元保证金的利息损失,自2000年7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止,按决定作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驳回李祥的其他赔偿申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李祥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决定撤销案件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祥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鞍山市检察院是本案的赔偿机关。李祥提出的薪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损失不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2019年11月2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李祥共被羁押117天,鞍山市检察院赔偿李祥人身自由赔偿金36964.98元;赔偿李祥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李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驳回李祥的其他赔偿请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4月22日,李祥告诉华商报记者,鞍山市公安局的赔偿他已于2019年年底拿到,鞍山市检察院的国家赔偿尚未拿到。4月22日上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介绍,鞍山市检察院已将李祥的国家赔偿申请材料提交辽宁省检察院,目前正等辽宁省财政审批,业务正在办理中,很快会有结果。
“拿到鞍山市检察院的国家赔偿后,我将被恢复名誉,这是我们一家人最期待的一天。”李祥告诉华商报记者,希望这一天早点到来。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