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22:36:5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山西的王先生联系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称,2006年,他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买了一套面积为110.4平方米的房屋,当时和开发商太原市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嘉隆地产)在合同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07年12月31日,并写明该房的阁楼建筑面积为61.84平方米,单价为880元/平方米。王先生表示,当初他先交付了一半房款。
房屋交付前,他接到了开发商的电话,对方告知因为阁楼高度增加,因此阁楼单价由880元/平方米增加至1800元/平方米。王先生说,阁楼价格上涨后,他与开发商沟通无果,为此将太原嘉隆地产起诉至太原市小店区法院,法院判太原嘉隆地产需在10日之内向王先生交付房屋,同时王先生补齐剩余购房款,之后二审维持了原判。王先生说,法院判决后,开发商依然只愿意交付房屋但不愿意交付阁楼。
6月28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了太原嘉隆地产,但一直无人接听。稍早前有媒体曾联系上该公司负责人,但对方表示不清楚此事。
王先生在太原市小店区购买的房子一直未能交付。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阁楼从每平方米880元涨到1800元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王先生购买的房子位于太原市小店区的某小区,小区楼房多为6层,还有部分高层住宅,他所购买的是其中一栋6层楼房的西户带阁楼的户型,据其介绍,自从双方发生纠纷后,他所买的阁楼楼道已经被水泥封死。
“我这个房子是2006年11月份买的,当时合同里约定得相当明确,阁楼每平方米880元,一共是30万元出头。”王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当时他和太原嘉隆地产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显示,王先生购买的房屋包含了建筑面积为17平方米的地下室以及建筑面积为61.84平方米的阁楼,前者总价为11050元,后者单价为88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300269元,双方协定在2007年12月31日交房。
据王先生回忆,当时他和一名李姓友人一起去售楼部看房,由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带领二人去看了施工现场以及已经竣工的房屋。“(当时看到)阁楼的层高是可以用于居住的,太低的话,我不会出钱买的。”王先生表示,售楼部工作人员说以后交付的房屋阁楼也和现场看到的一样可用来居住,于是和友人都放心地付了定金。
到了2006年11月29日,王先生又来到售楼部,交了130269元并和太原嘉隆地产签订了《购房意向书》。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开发商由于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尚不具备预售房条件,但王先生作为乙方为不失优先购房权,愿向甲方提前订购房屋,这才签订了意向书。此外,王先生表示,当时双方约定剩余款项由按揭的形式支付。
此后,王先生购买的房子延期至2010年交付。
“在(交付)之前,他们就给我打电话,说阁楼要加价。”王先生表示,他在2008年6月接到开发商的电话通知,称其所购买的阁楼无产权证,补交差额后可办房产证,并要将单价由原来的每平方米880元提高到1800元。王先生7月收到一张“关于六层业主提出变更阁楼的通知”,8月收到邮寄来补交款通知,但被王先生拒绝。
“通知的意思是,如果我给钱,就给我房。另一个跟我同时买这个房的朋友也收到了同样的通知。”王先生表示,他之后也去过售楼部。“工作人员说原来的阁楼只能用于储藏,现在多加的钱是六层业主主动提出来让他们加高度,为了能够用于居住。”王先生认为,这是开发商自己找的加价理由。
2010年3月,王先生与太原嘉隆地产联系交房事宜时,对方提出不交钱就不交房。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购房意向书》中,双方并未约定阁楼的层高。王先生解释说,因为阁楼是斜面,层高不一定,因此只在合同里约定了每平方米的价格。他看了好几次该楼盘已建好的房子,认为自己买的房子应该和看的房子一样,阁楼符合居住条件。
双方在《购房意向书》约定好的阁楼价格为880元/平方米。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交付房屋
如今,距离交房日期已经过去了12年,王先生依然没有拿到自己的房子,而在这期间,他已经和太原嘉隆地产打了两场官司。
王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自己第一次起诉太原嘉隆地产是在2010年4月。相关法律文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太原嘉隆地产给所涉房屋的六层业主发出“六层业主提出变更阁楼方案的答复通知”,主要内容是: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阁楼最高点为2.6米,没有配套水、暖,用于储藏隔热,前期有业主提出可否增加阁楼高度,后经过太原嘉隆地产研究,将阁楼高度最高点增加至3.6米,并配套水电暖,但单价要变更为1800元/平方米,如果本楼六层全体业主按期向太原嘉隆地产提出申请,就会按照变更方案进行建造。
王先生拒绝的正是上述答复通知。此后太原嘉隆地产在部分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阁楼按照变更方案进行建造,房屋于2009年底竣工,2010年3月王先生要求交付房屋被拒绝,余款便一直未办理按揭手续。
此外,经法院查明,太原嘉隆地产针对王先生所购房屋的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无阁楼规划许可内容。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购房意向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太原嘉隆地产也收了王先生的购房款,双方有履行意向书的义务。而针对有争议的阁楼建造,法院认为太原嘉隆地产在只有部分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按变更方案进行了建设,太原嘉隆地产应该对变更建设的后果负责,因此否定了太原嘉隆地产的反诉请求。
针对未支付的购房余款,法院认为,余款虽约定办理按揭,但如何办理按揭手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不明,致使一直未办理按揭手续,王先生也未支付该款,双方均有过错。
2010年11月,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判决,要求太原嘉隆地产在10日之内交付房屋,同时王先生要在该时间内补齐剩余房款。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判决中没有指明需交付的房屋是否包含阁楼,之后的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王先生在太原市小店区购买的房子一直未能交付。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律师:王先生可申请强制执行
王先生说,因为双方就判决中是否包含阁楼产生了分歧,太原嘉隆地产只同意交付不带阁楼的房子,因此直至今日,他依然没能拿到房子。
“开发商愿意给房子,就是不给阁楼,但我这个房子30多万元是包括阁楼的钱啊。”王先生认为,既然法院让他补齐《购房意向书》约定的剩余房款,那开发商也应该按照《购房意向书》的价格交付阁楼。
王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由于房子十多年未交付,已经给他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因此他的诉求除了按照《购房意向书》履行合约,以合同内约定的价格拿到带阁楼的房子外,还要开发商赔偿延迟交付的损失,据其粗略估算为70万元左右。
6月28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了太原嘉隆地产,但一直无人接听,而稍早前有媒体曾联系上这家房产开发公司负责人,但对方表示对此事不清楚。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购房者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且该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阁楼的面积与价格。根据法律规定,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购房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都应根据已签订的购房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刘凯强调,开发商单方提高售价,实际上是在请求变更合同,但是,这种合同的变更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前提下达成的,如果购房者不同意变更,那么开发商应根据已签订的购房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刘凯建议购房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收集好购房合同、交费发票、合同签署及履行期间的相关沟通记录、通知等相应的证据,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已有的信息来看,该案已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裁判,判决已生效,王先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开发商拒不履行,也可以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刘凯说。
上游新闻记者 汪璟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