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22:59:12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觉得很冤,像前段时间‘青花椒’侵权案一样,他们是卖鸭脖的,我们是做中餐兔的,这怎么能叫商标侵权?”1月6日,在成都高新区开中餐馆的甘先生对记者说,不久前,他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他使用“绝味”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他向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绝味鸭脖”母公司,以下简称绝味食品)赔偿1万元。对此结果,甘先生表示会上诉。
这是否属于“青花椒”事件第二?对此,记者联系上绝味食品此案的一名代理律师,他表示这和“青花椒”事件是“完全不同的性质”,“如果对这方面不懂的话可以去咨询知识产权局,我们都是走正常的司法程序。”
店名取“绝味兔”惹上官司一审败诉
甘先生的店不大,70多平方米,勉强可摆下10张小桌子。
甘先生说,当时开店的时候,想到成都这边鲜锅兔比较普遍,就想做中餐店,主要卖兔子,店名取名“绝味兔”,意思是味道比较绝妙。“也没有想到绝味鸭脖那个上面去,就是想表达兔子味道比较好的意思。”甘先生说。
就这样一直开了5年,即使疫情对餐饮业影响巨大,甘先生也勉力维持这家店。他回忆,2021年6月时,绝味鸭脖的人到店里取了证,8月份有人来和他沟通,称他的店名侵犯了绝味鸭脖的注册商标,让私了给钱,否则面临起诉。
“他们当时说的3万块钱,让我们和他私了,我们以为是骗子,就没有理他,之后就收到了法院传票。”甘先生说,“前几天收到法院判决书,判我们输了,但我们觉得很冤枉,他们是卖鸭脖的,我们是做中餐的,两者沾不到什么关系,所以打算上诉。”
法院一审判决 绝味兔中餐店赔偿1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本案绝味兔中餐店售卖商品为兔、肉类食品等,与第4595912号、第1592995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29类中的家禽、猪肉食品、豆腐制品等为相同类别。经比对,绝味兔中餐店在经营场所的门头招牌使用的名称、店内海报、菜单上使用了“绝味”,与案涉商标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案涉注册商标标识来源的服务提供存在特定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绝味兔中餐店抗辩认为其使用的是“北山绝味兔”商标,并提交了第44907970号商标的注册证。该商标注册证中载明,“北山绝味兔”商标是图形加文字、拼音的组合。法院认为,绝味兔中餐店在经营过程中,并非使用的“北山绝味兔”商标,故对其该项抗辩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绝味兔中餐店在企业字号中使用的“绝味”字样与渉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其提供的服务与绝味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显示,本案中,综合考虑绝味兔中餐店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金额及双方当事人答辩情况、绝味兔中餐店经济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绝味兔中餐店赔偿绝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绝味凉皮”胜诉 法院说“绝味”是通用词汇
“我们现在了解到有很多店都被告了,有的做凉皮,有的做烤鱼,还有做冒菜的,他们全部都被告了,成都这边能联系到的就有四五家,外省还有很多。”甘先生说。
据《长江日报》报道,2021年年初,安徽蚌埠市的一家“绝味凉皮”店被绝味食品告上法庭。绝味食品一审败诉后进行了上诉。近日,法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家店名为“味正香”的小吃店,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绝味”字样,系对其经营商品质量进行描述,属于正当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绝味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一审法院还认为,北宋黄庭坚在其诗作中写道:“谁能同此胜绝味,唯有老杜东楼诗。”可见,“绝味”一词本身即是对食物品质的描述,有其历史渊源,系大众通用词汇,作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并不突出。
蚌埠市中院认为,味正香小吃店的经营范围与绝味公司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中的相关内容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味正香小吃店招牌“绝味凉皮”中所用文字大小、字体完全相同,与绝味公司商标注册的“绝味”二字有明显区别。
蚌埠市中院还认为,味正香小吃店经营地点在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作为店铺招牌的“绝味凉皮”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根据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味正香小吃店不存在侵害绝味公司商标权的行为,绝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1年12月15日,蚌埠市中院对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转自丨华西都市报
记者丨陈彦霏
来源: 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