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3:54:30来源:法律常识
一线毒辩律师黄坚明解读:关键证人患精神病,其作证时的行为能力存疑,致使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无罪案号:万检公诉刑不诉〔2018〕19号
无罪理由分析:
其一,行为人并非在毒品交易现场当场被抓;
其二,办案民警并非当场查获查获并扣押涉案毒品;
其三,第一交易涉案的毒品实物已灭失,涉案毒品实物仅仅能作为第二次交易毒品行为的物证;
其四,行为人一直否认其曾贩卖过毒品;
其五,单凭购毒人员黄某某的证言不足以定案;
其六,涉案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因其患精神病,杨某某在作证当时是否有行为能力存在疑点。最后检察机关对此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证人患精神病,助毒贩子逃过一劫?非也。严谨的办案行为,背后必然涉及严密的司法论证和逻辑推理;也并非是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了,其就是逃过一劫。须知,办案机关已认定其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了,社会大众不能再有罪推定,坚持其是毒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