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理赔案例有哪些,遛狗未拴绳致伤害追责

时间:2022-09-29 00:25:0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史洪举

近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刘某在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与王某未牵引的狗相撞,导致刘某脊椎受伤,构成七级伤残,治疗期间花费数十万。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遛狗过程中,未对犬束犬链,导致刘某摔倒,应对刘某损伤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过程、刘某自身情况以及治疗情况,酌定由王某夫妻承担65%的民事责任,判决王某夫妻向刘某赔偿45.87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经调解,最终赔偿41万元。

近年来,养犬人士逐渐增多。然而,人们的文明养犬意识并未显著提升,遛狗不拴绳、“散养”犬只现象依然盛行。这必然带来很多安全隐患,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而这起因犬只致伤他人导致主人赔偿40余万元的事例显然有着警示意义,提醒人们文明养犬,妥善管理犬只,避免给社会秩序及他人权益带来损害。

根据《民法典》,现行法律法规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划分为三种。在动物侵权纠纷中,首先推定主人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可以证明被害人具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减轻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要是动物主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而致人损害的,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其能证明被害人系故意挑逗动物的,也只能减轻其责任。假如是烈性犬等凶猛动物致人损害的,主人应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动物致人损害的表现形式并不局限于扑、抓、咬、撞倒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行为。像藏獒等烈性犬只,其本身的体型、外表即存在一定令人恐惧的危险性,对很多人来说,即便是从这些犬只身边经过,都会心存恐惧。因而,烈性犬等动物惊吓他人致使受伤事件,犬只主人也难逃其责。

此外,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对犬只等动物疏于管理,以致给他人带来严重伤害,甚至故意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还应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甚至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如2022年1月,河北邯郸一男孩被4条狗咬死,涉案犬只的主人因此被刑事拘留。

“狗不教,人之过”,犬只等饲养动物肇祸的实质是主人疏于管理。饲养烈性犬、养狗不办证、遛狗不拴绳等行为既有失公德,也涉嫌违法,更可能因犬只肇事而承担巨额赔偿。这起因犬只与他人相撞而给主人带来40余万元赔偿责任的事件,应成为动物饲养者的普法案例,警示饲养者文明饲养并尽到妥善管理义务,以免无辜者遭遇“飞来犬祸”,同时让自己面临巨额赔偿。(史洪举)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