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5:49:20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倪某某的祖宅被街道办以“违章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但拆除前,并未向倪某某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拆除房屋后,施工队便撤离现场,对残渣予以处理。倪某某为防止裸露的电线给路人造成损伤,便自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摔伤,被确诊为:髋关节骨折,后予以手术治疗。此后倪某某多次找到街道办和上级单位信访,要求予以赔偿,但均未果。
一直到2021年5月,倪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本所,经查询相关证据并给予分析,倪某某认可我的诉讼方案且接受诉讼风险,并决定办理委托。
本案极具争议的是,从房屋拆除到委托之日,已经超过一年时间,如果提起诉讼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本案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办案经过】
第一步,对委托人的伤残予以鉴定。经鉴定,委托人的摔伤属于九级伤残。
第二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街道办为被告,并以街道办无房屋拆除主体资格,在拆除后未尽管理义务等为由要求赔偿委托人的人身损失。
本案在诉讼中,由法官组织双方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以本案属于行政行为为由驳回委托人的起诉。
第三步,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正确,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故驳回委托人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四步,提起行政诉讼。因民事诉讼经二级法院认定本案属实行政诉讼,故而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街道办拆除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的争议焦点为,委托人提出行政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强拆起诉期限为一年,该起诉期限不固定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中止的规定。委托人采取的信访行为的耽误的期限,不应当予以扣除。故在协调双方调解未果后,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同时对委托人要求行政赔偿之诉求一并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步,提出上诉。经研判和分析,本案的二审极大可能会出现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的结果。本着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充分向委托人释明法律后果后,委托人愿意与街办协商解决。
在委托有调解意愿的基础上,本律师多次与二审承办法官及街办方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经济补偿意见。并由二审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
【律师意见】
本案委托方在诉讼程序中是非常被动的,前后经历3次诉讼,均为驳回委托人的起诉。本案根本无法进入实质审查,即审查街办拆除房屋的违法性。根本原因在于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不得已通过调解方式获得经济性补偿,以减少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本案虽然从诉讼层面“输了”,但提起诉讼是委托人的权利。且其最终结果还是为委托人争取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行政诉讼相较于民事诉讼,对于起诉期限的要求比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更为严格,而且法院是应当主动审查是否在起诉期限内的,如果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则会驳回起诉,而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法院是不会主动审查的,如果被告方不以超过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会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因此,如涉及到行政行为方面的纠纷,相关当事人一定要及时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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