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6:36:51来源:法律常识
优生优育优教,利国利民利家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满清12皇朝
家事法商之亲属篇045(民法典修订版)
—— 禁止结婚的情形
01-01-045-C(202110)
本文预估阅读时间 8分钟
【大清社区】
纵观我大清十二帝,差辈婚姻是有,但非要强说是乱伦,那就是纯粹的博眼球了。
感谢各位的鼓励与支持,鉴于【许许道来戏史说法】各法律系列在微信订阅号、今日头条号陆续发表,故请喜爱的粉丝自主关注【许许道来戏说史法】,其他亲友亦可于本人微信朋友圈中找到已发表的各期小品文。
【历史小知识】
01.爱新觉罗·载湉(1871~1908),父亲为醇亲王奕譞(道光第7子),生母叶赫那拉·婉贞为慈禧太后亲妹。清朝第11位皇帝为清德宗,年号光绪。
02.叶赫那拉·静芬(1868~1913),慈禧之弟副都统叶赫那拉·桂祥之女,是光绪的表姐,光绪15年被立为光绪皇后,谥号“孝定隆裕宽惠慎哲协天保圣景皇后”。
03.爱新觉罗·载淳(1856~1875),咸丰长子,清朝第10位皇帝为清穆宗,年号同治。
04.叶赫那拉·杏贞(1835~1908),咸丰妃嫔,同治生母,清朝晚期的实际统治者,徽号“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寿恭钦献崇熙太皇太后”,简称“慈禧太后”,谥号“孝钦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寿恭钦献崇熙配天兴圣显皇后”,简称“孝钦显皇后”。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1045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1048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1051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0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涉及的法律知识】
直系血亲指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以及自己的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都属于直系血亲。除此之外的血亲属于旁系血亲。旁系血亲的计算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二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另外还有伯、叔、姑与侄子,舅、姨与外甥子女等。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了。
简单来讲,判断两个人是否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只要分别以这两个人作为第一代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得到两个数字,只要两个数字有一个大于三,他们就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只有两个数字都小于或者等于三,两人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不能结婚的近亲属情形。
(来源:王林清,杨心忠,赵蕾:《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法官裁判智慧丛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
【经典案例】
张启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
1. 基本案情(节录)
张启科与胡爱香于1989年02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领有结婚证,并开始共同生活。张启科之母与胡爱香之母系亲姐妹关系,张启科与胡爱香系姨表姐弟关系。张启科与胡爱香在同居生活期间,于1990年05月26日生育长女取名张金,2000年07月15日生育次女取名张宇,现均随张启科生活,并有户口本为证。
因胡爱香患有精神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启科与胡爱香及其监护人李雪莲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张启科与胡爱香自愿解除非法婚姻关系;(2)次女张宇由张启科抚养,抚养费由张启科负担;(3)张启科一次性支付给胡爱香生活、医疗费及经济帮助等共计13,000元(已于2008年09月18日履行完毕);(4)其他互不争执。
2. 裁判结果(节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启科与胡爱香系姨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多年,但根据《婚姻法》(现为《民法典》)的规定,该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应宣告无效。婚姻关系虽属无效婚姻,但其女儿享有与婚生女同等的权利,因其长女张金已年满18周岁,张启科主张抚养次女张宇且自负抚养费,并一次性支付被申请人生活、医疗费及经济帮助等共计13,000元,且已经履行完毕,并无不当。并且双方已就子女抚养、经济帮助等问题达成一致,依法应予支持。判决宣告张启科与胡爱香的婚姻无效。次女张宇由张启科抚养,抚养费由张启科负担。张启科张启科一次性给付被申请人生活、医疗费及经济帮助等共计13,000元(已履行完毕)。
3.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同时,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据此,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下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1)源于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表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不能结婚。(3)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之间不能结婚。由此可知,姨表兄弟姐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所以,姨表兄弟姐妹之间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之间的婚姻仍为无效婚姻;但其女儿仍应享有与婚生女同等的权利。
【案例来源】
【一审】(2008)成民初字第262号(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婚姻家庭案件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18年03月01日第1版 )
【往期回顾】家事法商之亲属篇
编号 | 标题 | 知识点 |
001 | 代代相传叫太上皇不退休可好 | 代 |
002 | 哪只耳朵听到太后下嫁 | 亲等 |
003 | 亲不见 | 亲属与家庭成员 |
004 | 儿无首 | 亲系 |
005 |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最是无情帝王家 | 亲子关系 |
006 | 乱世兄弟多悲苦,谁说姊妹情深 | 兄弟姐妹 |
007 | 老许,你要老婆不要? | 妻妾 |
008 | 两岸同胞一家亲 | 两岸夫妻 |
009 | 国殇 | 丧服制度 |
010 | 摸金校尉 | 侵害死者 |
011 | 敬天法祖,慎终追远 | 祭祀权 |
012 | 抛儿弃女 | 探望权 |
013 | 简单的幸福 | 事实婚姻 |
014 | 身高不是距离,年龄却是问题 | 结婚年龄 |
015 | 借腹生子 | 代孕子女 |
016 | 除了你我谁都不想要 | 代孕协议 |
017 | 偷天换日、移花接木 | 代孕刑责 |
018 | 漫漫“转正”路,终不见曙光 |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上 |
019 | 漫漫“转正”路,终不见曙光 |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下 |
020 | 女儿情 | 婚姻自由之遗嘱效力 |
021 | 亲不见 | 亲属与家庭成员Ⅱ |
022 | 雌雄胴体,不一样又怎样 | 一夫一妻是否必须是一男一女? |
023 | 拉拉-彩虹旗-飘飘 | 同性婚姻(台湾) |
024 | 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 | 赠与小三财物的合同效力 |
025 | 万般皆是命,半点不由人Ⅰ | 收养关系的成立 |
026 | 万般皆是命,半点不由人Ⅱ | 收养的法律效力 |
027 | 万般皆是命,半点不由人Ⅲ | 收养关系的解除 |
028 | 万般皆是命?半点不由人Ⅳ | 涉外收养与涉港、澳、台收养 |
029 | 男女平权,保护孩童,关注未来 |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030 |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
031 | 就请你给我多一点点尊重,再多一点点理解 | 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
032 | 齐家美以孝,家和万事兴 | 尊老爱幼、互帮互助原则 |
033 | 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 夫妻忠实义务 |
034 | 漫漫“转正”路,终不见曙光 |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Ⅱ |
035 | 人不可貌相,海水不量了Ⅰ | 婚约的形式及结婚的方式(台湾地区) |
036 | 人不可貌相,海水不量了Ⅱ | 婚约的解除(台湾地区) |
037 | 人不可貌相,海水不量了Ⅲ | 婚约的解除上(台湾地区) |
038 | 人不可貌相,海水不量了Ⅳ | 婚约的解除下(台湾地区) |
039 | 北京爱情故事之最浪漫的事 | 结婚的方式 |
040 | 顶级百万婚礼,你hold住吗(上集) | 结婚的方式 |
041 | 顶级百万婚礼,你hold住吗(下集) | 婚姻登记程序 |
042 | 此情应是长相守,你若无心我便休 | 双方完全自愿 |
043 | 11月11日不是光棍节,是一夫一妻一生一世,懂不? | 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
044 | 风云难测,重疾无情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 |
【下期预告】家事法商之亲属篇
编号 | 标题 | 知识点 |
046 | 早知如此绊人心,何如当初莫相识 | 可撤销婚姻 |
【许许道来戏史说法系列】
系列 | 主题 | 状况 |
家事法商系列 |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满清12皇朝 | 已连载中 |
企业经营系列 |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大明16皇朝 | 已连载中 |
知识产权系列 |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大宋18皇朝 | 敬请期待 |
金融投资系列 |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大唐20皇朝 | 敬请期待 |
生活常识系列 |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大汉29皇朝 | 敬请期待 |
医疗健康系列 |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诸子百家 | 敬请期待 |
环境保护系列 |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希腊罗马 | 敬请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