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6:53:29来源:法律常识
王女士找律师咨询,她邻居肖先生40岁(化名)的前几天上班时候受伤很严重,全身瘫痪在医院,两个小孩都未成年,妻子前两年离婚,父母早年离世。这种情况想找人为肖先生维权,该如何办理。她说去问过,听说写委托代理要签字,可是现在肖先生瘫痪在床无法签字。身边也没有他的亲人,如何去法院起诉,怎么办理委托?
王女士,不知如何办理,最新的《民法典》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请听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解析。
先办理指定监护人,再由监护人为肖先生维权,例如:可以由监护人委托律师维权诉讼。(不能正常进行生活基本活动的人,需要监护人。比如重度残疾、虚弱、弱智、未成年、老年人等,都需要监护人。无智商问题、有判断能力的人,可以自行确定、选择监护人。智商有问题、未成年的幼儿,需要法院判决或村、社区组织按照能照顾对象优质生活的人,作为监护人。)
一般由法定监护人作为监护人。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由村民或者居民委员会确定监护人。如果老人有意定监护的,由意定监护人作为监护人。(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监护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二是指定监护。)
三、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如果被监护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表示指定了监护人的,由指定的人作为监护人,没有指定的,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由村民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
监护制度是国家对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保障,监护人的职责重大,需要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若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重要的是,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所属律所: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
专业方向:金融证券、婚姻家事
总编:姚启超
副总编:王志勇
主编/作者:刘浩
编辑:祝瑾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