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9:39:14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小美(化名)与被告小方(化名)相识于2014年1月,同年5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多次发生矛盾,且被告有家暴行为,派出所多次出警处理,所在村委多次组织调解未果,女方小美起诉至赫山法院。我院受理后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多次调解无果,确认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小美与小方离婚。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为避免恶性事件发生,11月7日上午承办法官陈晓军与法官唐湖洲、书记员夏庆军一起来到被告所在地的镇政府综治办,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与调解,并邀请了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村委会干部、镇综治办干部、治安主任、司法所长到场,启动联动调解机制对该案进行宣判,妥善处理此案。
在联动调解工作小组的主持和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当面诉说了各自的不满与要求;法官严肃指出家暴行为的违法性后,小方表示悔改。经工作小组的耐心劝导,双方反思了自己存在的问题,尝试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宣判时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答疑,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此次案件的宣判赫山法院立足职能,主动作为,积极与司法所、综治办、村委等部门协调,推动形成了法院为主、多个部门联动调解的矛盾纠纷化解解决机制,有效创新了家事纠纷的解决模式,也是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上的一次尝试和探索,成为群众身边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工作,把工作做到了家门口、心头上。
从我院家事纠纷收案的案由分布来看,离婚纠纷占全部家事案件的八成以上。
一、离婚多发、频发的原因
1、传统婚姻家庭关系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整个社会对离婚现象持理解和包容的态度。城镇化加剧使老百姓的生活观、价值观及婚姻观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夫妻感情不合便不想凑合着过下去。特别是女性提出离婚的人数较多,反映了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独立性增强。
2、“地基不牢”为离婚埋下伏笔。审判实践中多数当事人经媒人介绍频繁相亲,在未经长期接触、深入了解的基础下仅凭“一面之缘”或“受父母之命”草率结婚,缺乏爱情基础,为离婚埋下了深深的伏笔。
3、“天价彩礼”加剧婚姻破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上涨,许多地区彩礼额度不断提高,高额彩礼已经成为普通家庭除疾病、灾害、教育之外更为重要的致贫因素,并且导致闪婚、闪离、骗婚现象越来越严重,成为婚姻的主要“杀手”。
二、离婚案件的特点
1、传统“畏诉”心理,导致一旦涉诉“实难复合”。受我国传统文化影响,打官司则意味着“撕破脸皮”,且一旦选择后,便意味着双方关系恶化、劝和余地较小,当事人为了自己的面子,均不愿意各退一步,离婚意愿难以扭转。
2、离婚案件当事人举证意识低、举证能力弱。法官审理民事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原则,但是较大部分当事人受文化程度局限,普遍举证意识低、举证能力弱。导致一些案件事实如感情状况、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情况在开庭时难以查明。
3、离婚案件易成为矛盾激发点,容易引发恶性事件。按照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庭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常常将调解贯彻诉前、诉中和诉后,个别当事人对调解产生疲劳感、对抗感,反而把法官的良苦用心视作“别有用心”,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三、离婚案件的取证
1、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据。结婚证依法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并能证明结婚登记的日期,对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原告起诉时或将结婚证遗失或结婚证由对方保管而对方又不愿离婚,这种情况下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到民政局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2、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照顾无过错方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的一个基本原则,此处的“照顾”在财产分割上表现为对无过错方的一个量上的照顾,但对财产分割方式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搜集和提供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在离婚诉讼当中尤为重要。婚姻法对离婚纠纷中的过错并没有直接的定义,“过错”多表现为婚外情(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吸毒、赌博等。
3、有关家庭暴力的证据。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起诉一方可提交医院的病历、受伤害部位的照片、有关证人证言、居委会的调解记录、录音材料、公安处警笔录等证据。《婚姻法》第43条有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因此公安机关有出警的义务,而公安机关出具的处警笔录是很重要的作为证明一方家庭暴力的证据。
4、与子女抚养相关的证据材料。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女方尤为关注。我国《婚姻法》第36、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我国对孩子抚养权问题的立法精神,当事人应着重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收集证据。
四、离婚案件的化解
1、社区组织参与并配合,形成多调联动纠纷解决机制。长期以来,“人情社会”一直是中国社会的显著特色,社区自治组织在当地社会管理、矛盾化解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法官应深入当地进行走访调查,查明当事人感情状况;并借助乡镇党委政府、司法所、村委会、居委会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以便通过不同的侧面、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利用多调联动纠纷解决机制应对“案多人少”的挑战。
2、将调解贯穿到离婚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可以在庭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采用不同的调解原则。在庭前,从节省诉讼资源、及时化解矛盾的角度积极进行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为双方提供一个以情感人的谈判空间,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这样也可以减少当事人收集证据、举证和质证等方面的投入,方便、快捷地解决纠纷。在诉中,查清基本案件事实后,及时全面的为当事人归纳争议的焦点,以分清是非、划清责任为前提进行调解,避免当事人在案外因素上作无谓的争执。庭审结束后宣判前还可最后询问双方的调解意愿或接受当事人的调解请求,将调解贯穿到离婚案件处理的全过程。
3、强化庭前指导,多元化调处化解。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4、加强法治宣传,大力培植社会法治土壤。一是加强法治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广泛宣传婚姻道德和法律法规,增强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家庭责任感,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避免草率结婚和草率离婚。二是加大对重婚的打击力度。对有重婚行为的,告知受害方依法提起自诉。促进社会形成婚姻审慎、忠诚的风气。三是革除陋习,提倡社会主义新风尚。通过宣传,引导群众不以彩礼为结婚前提,而应以感情为主,不互相攀比,移风易俗,婚礼简办。逐步在社会上培植起忠诚守信、遵纪守法的土壤。
(素材提供:陈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