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7:30:00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人举案普法#近年来,理财产品暴雷的新闻频频出现,理财公司的诸多问题也显现出来,有的公司甚至出现多名高管集体犯罪的情况。在该类案件中,往往拥有一个共同特点,便是实际控制人的名下并没有财产可以追查,当投资人血本无归,苦苦寻找一切财产线索时,公司员工名下的房和车,往往成为了老板的“背锅侠”,其中不乏错封,错押,错误冻结的情况。
《律师帮帮忙》栏目特约律师连蕊,就帮助过拥有这样经历的一位公司员工。
案例回顾
一家理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失联后,公司高管王某带领员工及投资人去朝阳经侦报案,随后王某及员工被刑事拘留。
根据投资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侦查封了王某名下,于2015年由夫妻双方及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位于通州的住房。
眼看家中老人和孩子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房被查封,王某的妻子急忙找到律师寻求帮助。她认为,自己的丈夫是冤枉的,公司老板跑路不该由一名聘任员工来承担责任。另外,经侦部门扣押的房产,是全家人在北京的唯一住房,一旦被执行,他们将面临倾家荡产、无家可归的境地。
律师帮忙
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连蕊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混淆“退赔投资人损失”和“退赔违法所得”两个概念。如果判决书中表述为:“继续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那么退赔范围为投资人的损失,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查封、扣押合法财产对集资参与人进行退赔。如果判决书中表述为“继续退赔其违法所得”,那么承担的退赔范围将仅限于其在职期间的收入,即工资、提成、佣金等。
首先,在流程上我们要明确,公安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进行,不能在立案之前进行,如果您遇到未立案而先查封、冻结的情况,可以就此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提出异议。
其次,拥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与案件无关的,便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因此,有权提出异议的人包括:嫌疑人本人及其辩护律师、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律师以及利害关系人。
申诉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机关提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同时提出,而要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向不同的政府部门提出。比如,案件处于侦查阶段,那么要向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提出异议后,司法机关应及时审查,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在三日内予以退还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最终,在连蕊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有积极退赃情节,在量刑时结合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应承担的责任大小予以考虑。对于查封之房屋,结合在案房屋购买时间、用途、房屋价款、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比例、钱款来源,以及王某已退赔的钱款金额等,本院认为该处房屋的首付款和案发之前的按揭还贷,不排除有王某的犯罪所得,但退赔在案的钱款已足以覆盖王某的违法所得部分,且从房屋价款构成比例以及房屋主要为王某家庭生活处所来看,不宜再予以变卖处置,故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院的认定,对于王某一家人来说简直就是不幸中的万幸。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务
连蕊律师提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因此,并不是跟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一切财物都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内,而是与指控的犯罪有关的财物属于被查封、扣押的范围。